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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220 CCSB41 团体标准 T/QOAPA018—2026 种猪场主要疫病净化与评估技术规范 2026-03-10发布 2026-03-10实施 青海省有机畜产品协会发布T/QOAPA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QOAPA018-2026 1引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青海省有机畜产品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海省再生营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省互助 八眉猪原种育繁场。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傅义娟、应兰、李秀英、多杰才旦、蔡相银、葛生虎、宋长芳、赵承玺、王小 哲、许发芳、刘宝汉、徐振华、巨金玲、黄龙、李淑玲、杨峻鹏。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QOAPA018-2026 2种猪场主要疫病净化与评估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种猪场疫病净化的术语和定义、需具备的基本条件、疫病净化标准、抽样方法及评估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种猪场主要疫病净化与评估管理,商品猪场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物疫病净化 是指有计划地在特定区域或场所对特定动物疫病,通过免疫、监测、检疫、隔离、消毒、淘汰、扑 杀、无害化处理等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消灭和清除病原,最终达到并维持在该范围内动物个体不发 病和无感染状态的过程。 3.2 无害化处理 是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处理粪便等污物、病死和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以消灭所携带的病原 体,从而消除危害的过程。 4种猪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4.1资质条件 土地使用及场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土地使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硬件设施设备 4.2.1场区周围有围墙、网围栏等隔离屏障,办公区、生产区、无害化处理区严格分开,场内有净道 和污道并分开。 4.2.2有病死动物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种隔离舍和病畜隔离治疗舍;有车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QOAPA018-2026 3消毒池和人员消毒通道;有兽医室和饲料库房;有出猪中转站及内部专用车辆、猪舍内有自动料线和自 动饮水设施等。 4.3软件资料 4.3.1成立净化工作团队,制定非洲猪瘟、猪伪狂犬病等监测净化方案、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生猪 常见病预防治疗规程、有定期的猪群健康状态分析总结和净化效果分析评估报告等。 4.3.2建立有员工管理、疫病防治培训、粪污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车辆及人员消毒、消毒液配制和 管理、投入品使用管理、卫生防疫、免疫、引种隔离管理、健康巡查等制度。 4.3.3有员工培训考核、无害化处理、消毒、消毒液配制及更换、投入品使用、健康巡查、免疫、兽 医诊疗与用药、引种隔离观察、猪只淘汰和销售等记录。 4.3.4所有记录保存3年以上。 5净化标准 5.1猪瘟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视为达到免疫净化标准: ——猪群抽检,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80%以上; ——猪群抽检,猪瘟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 ——连续两年以上无临床病例; ——通过现场综合审查。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视为达到非免疫净化标准: ——猪群抽检,猪瘟病毒抗体检测均为阴性; ——未免疫或停止免疫两年以上,无临床病例; ——通过现场综合审查。 5.2猪伪狂犬病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视为达到免疫净化标准: ——猪群抽检,猪伪狂犬病病毒gB抗体合格率大于80%; ——猪群抽检,猪伪狂犬病病毒gE抗体检测均为阴性; ——连续两年以上无临床病例; ——通过现场综合审查。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视为达到非免疫净化标准: ——猪群抽检,猪伪狂犬病病毒抗体检测均为阴性; ——未免疫或停止免疫两年以上,无临床病例; ——通过现场综合审查。 5.3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视为达到免疫净化标准: ——猪群抽检,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免疫抗体阳性率80%以上; ——猪群抽检,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QOAPA018-2026 4——连续两年以上无临床病例; ——通过现场综合审查。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视为达到非免疫净化标准: ——猪群抽检,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抗体检测均为阴性; ——猪场栋舍出猪口、场内无害化车辆、栋舍出风口、采食后料槽、水槽等环境样品病原学检测 为阴性; ——未免疫或停止免疫两年以上,无临床病例; ——通过现场综合审查。 5.4猪口蹄疫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视为达到免疫净化标准: ——猪群抽检,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80%以上; ——猪群抽检,口蹄疫病原学或感染抗体检测阴性; ——连续两年以上无临床病例; ——通过现场综合审查。 5.5非洲猪瘟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视为达到净化标准: ——猪群抽检,非洲猪瘟病原学和病毒抗体检测均为阴性; ——栋舍出猪口、病死猪暂存冰箱或冻库、场内无害化车辆、栋舍出风口、采食后料槽、水槽/饮 水口环境样品病原学检测为阴性; ——连续两年以上无临床病例; ——通过现场综合审查。 6抽样方法 对种猪群随机抽样,抽样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 1(1[211DN CL nD 式中: n——抽样数量; CL——置信水平(95%); D——群体中预估的最小发病动物数,即:N×最小预期流行率(3%); N——群体中的动物总数。 7评估管理 根据《种猪场主要疫病净化现场审查评分表》(见附录A),分别从必备条件、人员管理、结构布 局、栏舍设置、卫生环保、无害化处理、消毒管理、生产管理、防疫管理、种源调运管理、监测净化和 场群健康等12个方面对种猪场疫病净化效果开展评估,满分100分,得分80分以上为省级动物疫病净化 场现场评估通过。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QOAPA018-2026 5附录A (规范性) 种猪场主要疫病净化现场审查评分表 种猪场主要疫病净化现场审查评分表见表A.1。 表A.1种猪场主要疫病净化现场审查评分表 类 别编 号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 值得 分合 计 必 备 条 件I土地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场址选择应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 关规定 II应具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并按照农业农村部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III应具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 生记录 IV应有病死动物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有效措施 V种猪场存栏300头以上(地方猪保种场除外) 人 员 管 理 7 分1应建立净化工作团队,并有名单和责任分工等证明材料,有员工管理 制度2 2全面负责疫病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专科 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养猪业三年以上1 3应有员工疫病防治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有员工培训考核记录2 4从业人员应有健康证明1 5本场专职兽医技术人员至少1名获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并有专职证 明材料(如社保或工资发放证明等)1 结 构 布 局 10 分6场区/站区位置独立,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交易市场、动物诊疗场 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 符合规定的距离,并有相关行之有效的生物安全隔离防护措施2 7场区/站区周围应有围墙、防风林、灌木、防疫沟或其他有效物理屏 障等隔离设施或措施1 8养殖场明显位置应有防疫警示标语、警示标牌等防疫标志1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QOAPA018-2026 6种猪场主要疫病净化现场审查评分表(续) 类 别编 号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 值得 分合 计 结 构 布 局 10 分9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粪污处理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应严格分开,界 限分明;生产区距离其他功能区50m以上或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场内 出猪台与生产区应相距50m以上且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 2 10种猪、生长猪等宜按照饲养阶段分别饲养在不同地点或单元,每个地点 相对独立且相隔一定距离或是每个地点具备有效的物理隔离 2 11场区内外净道与污道应分开,如存在交叉,应有交叉部分规定使用时间和 科学有效的消毒措施 2 栏 舍 设 置 6 分12应有相对独立的引种隔离舍或区域或后备培育舍或区域,有有效的消毒 切断措施2 13场内有称重装置、装卸平台等设施1 14猪舍应有自动料线和自动饮水设施设备 1 15猪舍内应有通风、换气和温控等设备并运转良好2 卫 生 环 保 9 分16场区应无垃圾及杂物堆放 1 17场区实行雨污分流 1 18生产区应具备防鼠、防虫媒、防犬猫、防鸟进入的设施或措施且运行良 好2 19场区禁养其他动物,并应有防止周围其他动物进入场区的设施或措施1 20应有固定的粪污贮存、堆放设施设备和场所,存放地点有防雨、防渗漏、 防溢流措施2 21水质检测应符合人畜饮水卫生标准1 22应具有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 登记表1 无 害 化 处 理 8 分23应有粪污无害化处理制度,场区内应有与生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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