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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4346.4-2015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 检疫技术规范第4部分:交通工具、 货物、邮包及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ealth quarantine to the fulminating and highly fatal contagious diseases at frontier ports--Part 4 : Transports , inner cargo , containers and postal parcel from infected area 2015-12-04发布 2016-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4346.4—2015 前 SN/T4346《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分为10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风险评估与预警; 一第3部分:风险交流; 第4部分:交通工具、货物、邮包及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 一第5部分:人员及行李卫生检疫查验; 第6部分:境外病例转运专用包机卫生检疫; -第7部分:卫生处理; 第8部分:实验室检测; 第9部分:个人防护; 第10部分:保障。 本部分为SN/T4346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章柱、孙薇、肖利力、刘星宇、孟传金、程开宇、张显光、潘德观、相大鹏、吴惠明、 毕英杰、刘铮。 SN/T4346.4—2015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 检疫技术规范第4部分:交通工具、 货物、邮包及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 1范围 SN/T4346的本部分规定了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国境口岸交通工具、货物、 邮包及集装箱卫生检疫的对象、程序、方法、疫情报告和卫生处理。 本部分适用于国境口岸交通工具、货物、邮包及集装箱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的卫生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1186人出境列车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187 人出境快件及邮寄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192 人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235 人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321 人出境货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341 入出境汽车及其他车辆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480 人出境航空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4346.5 5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5部分:人员及行李卫生检疫 查验 SN/T4346.7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7部分:卫生处理 SN/T4346.9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9部分:个人防护 3对象 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国境口岸人出境交通工具、货物、邮包及集装箱。 4 检疫程序 4.1准备 4.1.1机制准备 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疫情发生地人境货物申报审核,并与口岸行政执法部门、交通工具运 输管理部门、口岸服务保障单位以及国内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确保卫生检 疫查验畅顺无阻。 4.1.2人员准备 由经过卫生检疫专业知识培训的检疫人员提前做好交通工具、货物、邮包及集装箱等的卫生检疫查 1 SN/T4346.4—2015 验准备。检疫人员应根据被污染的风险等级及接触性传染病病原体的烈性程度,身着相应等级的防护 装备。 4.1.3设备及物品准备 针对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国境口岸交通工具、货物、邮包及集装箱的卫生检 疫,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提前准备好以下设备及物品: 证单,包括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送样单、卫生检疫查验记录表(参见附录A); 一查验用具,包括手电筒、照相机、记号笔、带塞指形管、镊子、封识; 防护装备,参见SN/T4346.9; —消杀器械和药品,参见SN/T4346.7; 数码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用具。 4.2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查验 4.2.1航空器 4.2.1.1 接受申报 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器在到达前30min,航空器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向 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识、最大起飞重量、预定到达时间; 一出发站、经停站; 机组和旅客人数; —飞行中发现有发热、腹泻、呕吐人员或有因非意外伤害而死亡并且死因不明的人员,应如实提 供主要症状、患病人数及死亡人数。 4.2.1.2登机检疫查验 4.2.1.2.1无法排除染疫嫌疑的,应通知航空器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到达后,未经许可,不可开启航空 器舱门,不得上下人员、不应装卸货物、行李、邮包等。必要时通知口岸当局将其停靠远离人群的指定位 置。人员的检疫按SN/T4346.5的规定执行。 4.2.1.2.2排除染疫嫌疑的,按正常程序检疫。待旅客离开航空器后对航空器进行卫生检疫查验,查验 方法参见SN/T1480。 4.2.2船舶 4.2.2.1检疫申报 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人境船舶在抵港前24h以电子或书面形式申报并向检 验检疫机构提出检疫申请,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发航港、10d内停靠港口及最近寄港; 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签发港、签发日期; 货物种类,装载港、装载数量及装载日期; 压舱水装载港、装载数量及装载日期; 一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签发港、签发日期。 2 SN/T4346.4—2015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其申报内容实施靠泊检疫、锚地检疫、随船检疫,不得实施电讯检疫,具体参照 SN/T1192。 4.2.2.2现场查验 检疫人员在登轮前,应检查人境船舶检疫信号。审核船舶单证后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医学检查,对 有症状的旅客要确定其密切接触者,排除染疫嫌疑的进行信息登记后予以放行,不能排除染疫嫌疑的参 照SN/T4346.5处理。对人员检疫后进行船舶的卫生查验,内容包括: 一检查船舶食品、饮用水、食品储存场所、货舱、厨房、餐厅等各场所的卫生状况; 检查船舶生活垃圾、废弃物的卫生和存放状况 4.2.3列车、汽车及其他车辆 4.2.3.1审核证单 检疫人员对检疫申报证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 一起始地、途经地、目的地; 货物种类及数量; 一途中旅客变更及健康情况。 4.2.3.2现场查验 检疫人员审核申报证单后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医学检查,对有症状的旅客要确定其密切接触者,排 除染疫嫌疑的进行信息登记后予以放行,不能排除染疫嫌疑的参照SN/T4346.5处理。完成人员检疫 后,检查车体外表及车内的卫生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及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具体按SN/T1186和 SN/T1341执行。 4.3 货物、邮包及集装箱的检疫查验 4.3.1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人境货物、邮包及集装箱的检疫查验参见SN/T1321、 SN/T1187及SN/T1235。 4.3.2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的与烈性接触性传染病传播密切相关的传播媒介的,实施必要的卫生 处理。 5结果判定 5.1染疫 交通工具上发现载有确诊的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病例的判定为染疫, 5.2 2染疫嫌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染疫嫌疑: 交通工具到达前,曾载有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病例,但到达时已经离开的; 交通工具到达时,发现有明显的烈性接触性传染病临床症状或体征但未确诊的病例; 交通工具、货物、邮包及集装箱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国家或地区,可能构成公共卫生风 险的。 5.3 3其他 不符合5.1及5.2的情况,但发现有呕吐物及被污染的物品等为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 SN/T4346.4—2015 处置 6 符合5.1、5.2、5.3的按SN/T4346.7的规定分别进行卫生处理,达到处理要求后签发检疫处理证 明,通过卫生处理后仍无法达到卫生要求的予以销毁。 4 SN/T 4346.4—2015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卫生检疫查验记录表 卫生检疫查验记录表见表A.1。 表A.1卫生检疫查验记录表 报检单位 报检日期 报检号码 货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货物名称 数/重量 原产地 何种传染病疫区 温度 湿度 查验结果 集装箱: 是否 是否 口 废旧物品口口 完整 清洁 垃 圾口口 渗漏 媒介生物 货物: 是 否 是 香 货证相符 口 废旧物品 口 腐败变质 口 垃 圾 口 特殊物品 口 口 媒介生物 口 放射性指标: 详细记录阳性情况: 结 论 该批集装箱/货物符合卫生学要求,准予放行。 口 该批集装箱/货物不符合卫生学要求,应予以卫生处理。口 检疫人员: 货主方陪同人员: 查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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