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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30.50 Z04 备案号:37156—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T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renewableresourcecollection site 2012-11-01实施 2012-08-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 行业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SB/T10719—2012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总编室:(010)64275323 发行中心:(010)51780235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 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 字数8千字 2013年1月第一版 2013年1月第一次印刷 * 书号:155066·2-24445 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10107 SB/T10719—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管爱国、富鸿钧、蔡海珍、曹阳、胡佳伟。 SB/T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 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再生资源renewableresource 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 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 回收站点collectionsite 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 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4 设立原则 4.1 设立依据 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 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2设立前提 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按照 。“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站点。 4.3设立要求 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 1 SB/T10719—2012 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4.4废旧金属回收站点设立要求 回收废旧金属的固定回收站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备案。 5 建设要求 5.1建设依据 回收站点的建设应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倡“七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 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和经营规范。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 连锁经营方式发展直营或加盟回收站点。对于生活类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的建设要根据本区县 (市)大小、实际居住人口与再生资源产生量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 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设 立流动回收车。 5.2建设条件 固定回收站点的营业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m。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站点的建 筑、设计、外部装修应与社区环境协调,原则上要求全封闭。中转站应配备称量、检测、分栋、起重、运输 等设施设备。中转站营业面积应不少于500m,城市中转站应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设置1个,乡 镇中转站按每个乡镇设置2个。 5.3建筑设计要求 回收站点建筑设计应符合GB2894、GB50016要求,符合环境、排污、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 扰民。 5.4站点内部要求 回收站点内部应悬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收购品种及价格表,服务公约和公安部 门严令禁止收购的物品名称,履行民事要求。 5.5存放要求 回收站点内再生资源应按商品储运要求堆放整齐,按规定要求分类摆放。 6设施设备要求 回收站点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 并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6.1衡器要求 配备统一的检验鉴定合格的衡器。衡器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并按 相关规定定期送检。 2 SB/T10719—2012 6.2运输设备要求 回收站点至分栋中心、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 渗沥液滴漏、各类废弃物飞扬洒落。流动回收车和机动运输车应采用统一标识和统一编号,应当按照当 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6.3消防设备要求 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和备案,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 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应保证回收站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惠。 7 经营管理及劳动保护要求 7.1经营依据 回收站点从事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再生 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2 2从业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应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且应规范作业。提倡 为回收站点其招用的人员制发统一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标识。非个体经营的固定回收站点应根据《劳 动法》要求,为员工办理相关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7.3综合治理责任要求 建立综合治理和安全责任制,回收站点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 任。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7.4统计工作要求 回收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的统计数据。 7.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要求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 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SB/T10719—2012 参考文献 [1]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 [2]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 [3]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187号)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2-24445 SB/T1071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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