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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20.10 F 69 NB 备案号:38379—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189—2012 代替EJ/T340-1988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 接口设计准则 Interface design criteria concerning nuclear steam supply system and turbine building of pressuried water reactor nuclear power plant 2012-10-19发布 2013-03-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NB/T20189—2012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2缩略语. 3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接口 1 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的接口功能 4 2 设计要求, 5 3 6 试验 NB/T20189-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EJ/T340-1988《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接口设计准则》,与EJ/T 340-198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删除原标准第1章中第一段最后一句话“而未规定达到这些要求的具体方法”; 一增加了一章“缩略语”(第2章); 一增加了一条标题“概述”(见3.1.1); 增加了主给水管道上一般应包括的设备:“b)流量测量元件”和“c)温度、压力测量仪表” (见3.1.2); 增加了括号内容作为补充信息:“如果设计采用”“如果在靠近蒸汽发生器主给水入口处的管 道上设计接管”(见3.1.2的g)); 一一删除了隔离阀的定语“动力”;删除了“与蒸汽发生器辅助给水(或其他相应功能的给水)相 连接的止回阀及其管道”这一句中的“止回阀”(见3.1.2的g),1988年版的2.1.1); 增加了“流量测量装置”(见3.1.3); 修改了一些文字描述:“如果装配在蒸汽出口接管外”、“温度和压力测量装置”、“一组按 不同整定值组合的主蒸汽安全阀”、“大气排放管线,上面装有隔离阀、大气排放阀和消音器”、 “辅助给水汽动泵供汽管及其他供汽管(如果设计采用)”、“疏水管道接管”、“带有旁路 隔离阀的主蒸汽隔离阀”(见3.1.3,1988年版的2.1.2); 修改了一些文字描述:“主给水反应堆厂房外侧止回阀或隔离阀进口侧横向限制件或锚固点”、 “包括与主给水管相接的辅助给水系统(或其他相应功能的给水系统),属于核供汽系统”、 “主蒸汽隔离阀出口侧横向限制件或锚固点”(见3.2,1988年版的2.2); 一增加了一条标题“其他”(见3.3); 修改了一些文字描述:“在反应堆启动和停堆期间,正常情况下蒸汽发生器的给水通常由启动 给水系统(或其他相应功能的给水系统)供水。在正常给水失效时,由辅助给水系统(或其他 相应功能的给水系统)供水”(见4.1,1988年版的3.1); 致反应堆重返临界”(见4.2.1,1988年版的3.2.1); 修改了一些文字描述:“在启停或扰动工况下,汽轮机旁路系统中的排放阀应能控制主蒸汽系 统的压力”(见4.2.3,1988年版的3.2.3); 与主给水隔离阀一起隔离该系统。”(见4.2.4,1988年版的3.2.4); 回阀应能正常关闭,以防止蒸汽发生器不可控地向外喷放,并应保证辅助给水系统(或相应功 能的给水系统)正常运行。”(见4.2.5,1988年版的3.2.5); 后一句加上“或其他防护措施”(见5.1,1988年版的4.1); 修改了文字描述“蒸汽发生器二次侧开始,直到反应堆厂房外侧的主蒸汽管道上最外的安全壳 隔离阀,以及到反应堆厂房外的主给水管道上最外的安全壳隔离阀之间的各相应管段,及在该 II NB/T20189—2012 管段上安装的设备均是安全二级、抗震I类”(见5.2,1988年版的4.2); 修改了主蒸汽安全阀的设计(见5.3.2,1988年版的4.3.1); 5.3.3,1988年版的4.3.3); 5.3.4,1988年版的4.3.5); 一修改了一些文字描述:“反应堆厂房内侧主给水管道上的辅助给水(或其他相应功能给水)接 管(如果设计有),应位于反应堆厂房内的主给水止回阀的出口侧。”;在喷放前加上“向 外”(见5.3.6,1988年版的4.3.6) 一删除“正常载荷规定”一节(1988年版的4.4); 全阀和大气排放阀”(见5.4.1,1988年版的4.5.1); -增加了“先进的核电厂应尽量避免汽轮机厂房与反应堆厂房成切线布置”(见5.4.4,1988 年版的4.5.4); 一修改了内容“安全壳贯穿件,若作为锚固点,需承受假想管道破裂所产生的应力;若仅作为安 全壳压力边界,需通过适当的设计防止其遭到破坏,确保安全壳压力边界的完整性。”(见 5.4.6,1988年版的4.5.6); 一修改“管道甩击限制件”为“横向限制件或锚固点”,删除“并防止被保护的阀门甩动”,(见 5.4.7,1988年版的4.5.7); 一增加了“如果设计采用”;在贯穿件前增加了“安全壳”(见5.4.8); 修改了一些文字描述:修改了“采用锻制管件“、“采用锻制钢管”和“制定并实施专门的在 役检查规程”(见5.4.8,1988年版的4.5.8); 一修改了内容“反应堆厂房内侧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止因一条主蒸汽管道或主给水管道破裂时, 导致其他管道、电缆、控制元件等受损。”(见5.4.9,1988年版4.5.9); 修改了一些文字描述:“阀门在运行期间应定期进行部分关闭试验。”(见6.1.2,1988年版 的5.1.2); 能等试验。在使用寿期内,核电厂应按照试验规程进行定期试验。”;将“卸压阀”改为“大 气排放阀”;(见6.2,1988年版的5.2); 修改了一些文字描述:“在制造厂,应进行主给水调节阀、止回阀的性能试验。核电厂应按照 试验规程进行定期试验。”(见6.3,1988年版的5.3); 一增加一节内容“主给水隔离阀”(见6.4)。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嘉明、李月、李丽娟、李军、徐国飞、余顺利。 EJ/T340于1988年首次发布。 III NB/T20189—2012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 接口设计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之间接口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之间接口的设计。 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LBB:破前泄漏(LeakBeforeBreak) SSE:安全停堆地震(SafeShutdownEarthquake) 3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接口 3.1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接口组成 3.1.1概述 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的接口,由核供汽系统通往汽轮机厂房的主蒸汽管道和由汽轮机厂房通往 核供汽系统的主给水管道组成。 3.1. 2 主给水管道 每条主给水管道,按给水流动方向,一般应包括以下设备: 主给水隔离阀、主给水调节阀(包括低流量调节阀); b) 流量测量元件; c) 温度、压力测量仪表; d) 反应堆厂房外侧止回阀(如果设计采用); e) 安全壳贯穿件; f) 反应堆厂房内侧止回阀(如果设计采用) 与蒸汽发生器辅助给水(或其他相应功能的给水)相连接的管道(如果在靠近蒸汽发生器主给 水入口处的管道上设计接管) h) 蒸汽发生器上的主给水接管: i) 其他辅助接管。 3.1.3 主蒸汽管道 每条主蒸汽管道,由蒸汽发生器的蒸汽出口接管开始,按蒸汽流动方向,一般应包括以下设备: 位于蒸汽发生器顶部的蒸汽出口接管; a) 流量限制装置(如果装配在蒸汽出口接管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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