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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00.60 CCSA11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4201—2025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规范 Evaluationspecificationforaccountantcredit 2025-11-27发布 2025-12-27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21/T4201-2025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财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晓军、姜莹、李涣涣、郭函雨。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本文件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财政厅(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联系电话: 024-22827431。 本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辽宁省沈阳市北一经街78号),联系电话: 024-22704418。DB21/T4201-2025 1会计人员信用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指标、等级评定、评价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开展信用管理与评价,也可用于受评主体开展自我信用 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 GB/T34830.1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评价原则 4.1公益性 信用评价为公益性评价,不向受评主体收取评价或查询费用。 4.2综合性 信用管理方式采用日常评价、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监督评价管理相结合。 4.3客观性 信用评价采用客观信用信息记录,通过量化计算模型和客观评分标准完成,不含主观评价。 4.4安全性 信用评价配套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对不同安全级别的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管理 措施,确保提供的评价内容安全可控。 5评价内容 5.1职业能力 反映会计人员基础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情况,从基础能力、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习及职业道德信 息等方面进行评价。DB21/T4201-2025 25.2发展能力 反映会计人员职业发展潜力与行业专业贡献情况,从会计人员从业经验、职业成长、行业专业贡献、 学术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5.3社会责任 反映会计人员诚信承诺与社会贡献情况,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申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 台系统承诺、就职单位信用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5.4职业信用 反映会计人员从业荣誉与从业处罚情况,根据从业以来所获荣誉奖励、所受从业处罚惩戒等方面进 行评价。 5.5开关变量 反映会计人员受到失信惩戒情况,根据会计人员是否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情况进行评价。 6评价指标 6.1一级指标 职业能力、发展能力、社会责任、职业信用、开关变量。 6.2二级指标 基础能力、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操守、从业经验、职业成长、行业贡献、科研能力、信用承 诺、单位信用、社会贡献、从业荣誉、从业处罚。 6.3三级指标 教育经历、资格证书、年度继续教育、其他会计类学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从业年限、职务职级、 专业贡献、学术成果、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代理记账 从业人员任职承诺、就职单位信用关联、公益活动、奖励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受到处 罚、违反职称评审相关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违反会计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受 到处罚、违反其他管理规定受到惩戒。评价指标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7等级评定 7.1评分规则 7.1.1会计人员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等的定级依据,见附录B。 7.1.2会计人员信用等级评分采用1000分制,分值有效范围为0分至10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0 分,加分项以200分为限,减分项800分为限。指标分数详见附录A。 7.2数据采集 7.2.1采集路径 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应遵循GB/T34830.1要求。采集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DB21/T4201-2025 3a)会计人员自报:由参评会计人员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信用指标要求提交相应佐证材料,所 需佐证材料的内容和形式以实际评价工作需要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公益活动证明、从业奖励证书、 从业处罚情况等; b)相关部门协报:由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评价指标要求协助提供相应的数据及佐 证材料,或采用国家、省、市会计行业管理、信用信息共享等相关平台提取的数据信息,材料信息的内 容和形式以实际评价工作需要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采集数据、监管检查数据、奖励惩戒文件、情况 说明等; c)公开数据查询:信用中国网站所发布的统计报告、查询结果等; d)现场调研。 7.2.2采集时效 根据评分规则及数据采集路径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数据采集时效: a)按自然年度采集。自然年度,指以公历计算的上一个完整的年度,即自公历上一年度1月1日起 至12月31日止; b)部分指标的采集截止时间为评价工作开展前一个月月末的数据; c)依据评价实际需要,惩罚类指标采集开展评价前近三年的数据。 7.3信息审核 7.3.1会计人员依据评价部门或机构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7.3.2评价部门或机构应对受评会计人员提供的各类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7.4定级规则 7.4.1依据采集的相关材料和数据,对照附录B确定会计人员信用等级直接判定D等情况。 7.4.2结合会计人员的信用指标综合得分,判定会计人员的信用等级,规则如下: ——A+等:综合得分≥850分; ——A等:800分≤综合得分<850分; ——B+等:750分≤综合得分<800分; ——B等:700分≤综合得分<750分; ——C+等:650分≤综合得分<700分; ——C等:600分≤综合得分<650分; ——D等:综合得分<600分,或出现直接判定为D等的情形。 7.5结果应用 7.5.1对信用等级为“A等、A+等”的会计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 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质审查的优先考虑,用人单位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会计人员。 7.5.2对信用等级为“B等、B+等”的会计人员,可按照常规工作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7.5.3对信用等级为“C等、C+等”的会计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 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质审查中,以及用人单位可在聘用、培养、晋升会计人员中,审 慎考虑。 7.5.4对信用等级为“D等”的会计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 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质审查中不予考虑,用人单位可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 行降职或其他处理。 8评价改进DB21/T4201-2025 48.1异议处理 受评主体认为评价所依据的非公共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向评价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并提 供证据。评价主体通过电话、邮件等渠道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8.2信用修复 鼓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进行信用修复,改善信用状况。 8.3监督检查 评价部门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DB21/T4201-2025 5附录A (规范性)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表A.1规定了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表A.1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一级 指标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赋分方法 类型 职业 能力基础能力 教育经历 10按照会计人员已取得的最高学历(或学位)计算得分。 (1)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加10分; (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加6分; (3)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加4分; (4)大专学历,加2分。加分项 职业资格 资格证书 25按照取得会计类职业证书的最高级别计算得分。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加25分; (2)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加18分; (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加10分; (4)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加5分。加分项 继续教育年度继续教育 30评价年度内,未按时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减30分。 减分项 其他会计类学习 15评价年度内,参加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学协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类培 训、知识竞赛等活动,每次加2分,累计最高加15分。加分项 职业操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30评价年度内,因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受到所在单位处罚的,减30分。 减分项 发展 能力从业经验 从业年限 25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每满1年加1分,累计最高加25分。 加分项 职业成长 职务职级 15按照取得职务职级的最高级别计算得分。 (1)担任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相当于)及以上职务或行政事业单位同等职务(职级)的会计 人员,加15分; (2)担任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以下领导岗位或行政事业单位同等职务(职级)的会计人员,加 12分; (3)担任小微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行政事业单位同等职务(职级)的会计人员,加10分。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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