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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CCSB43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2508—2026 代替DB21/T2508-2015 生猪生产监测技术规范 Pigproductionmonitoringtechnicalspecification 2026-01-07发布 2026-02-07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21/T2508—2026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21/T2508─2015《生猪生产技术规范》,与DB21/T2508─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 ——删除了术语定义(见2015年)。 ——修改了生猪生产行政村数据采集表(见5.1,2015年版附录A,表A.1)。 ——修改了养猪户数据采集表(见5.2,2015年版附录A,表A.2)。 ——修改了养殖场数据采集表(见5.3,2015年版附录A,表A.3)。 ——增加了畜产品及饲料价格表(见5.4)。 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辽宁博域农业咨询有限公司、辽宁春兴畜牧兽医 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英、赵刚、林志鹏、郑广宇、张婷婷、蒋磊、王化青、周明君、刘晶晶、徐 广鹤、江馗语、韩迎辉、陈宁。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为DB21/T2508─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 23447862。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7-1号甲),联系电 话:024-81845035。DB21/T2508—2026 1生猪生产监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生产监测过程中的监测对象、监测内容、数据采集分析及处理、监测结果等技术 要求。 本文件适用开展生猪生产监测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监测对象 4.1监测村 将全县(市、区)范围内各行政村按年出栏生猪数量排序,以县(市、区)为样本框,行政村为抽 样单位,按对称等距抽样方法,每县抽取10个行政村。 4.2监测户 随机抽取3个规模以下养殖户。 4.3监测场 达到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全部监测。 5监测内容 5.1监测村 生猪生产监测村数据采集信息见表1。 表1生猪生产监测村数据采集表 填报单位: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DB21/T2508—2026 2表1生猪生产监测村数据采集表(续) 一、全村户数 01 户 其中:养猪户数 02 户 二、生猪存栏 03 头 其中:能繁母猪存栏 04 头 本月配种母猪数量 05 头 三、产健仔数 06 头 四、生猪出栏 07 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 月 日 注:指标解释 全村户数:长期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不限户口所在地)数量。 养猪户数:调查期内饲养过生猪的农户,含当期猪全部出售或死亡的农户。 生猪存栏:约定调查日场(户)实际存活的不论品种、大小的所有猪的数量。 能繁母猪存栏:达到生殖年龄且专门留作繁殖用的母猪,一般指8月龄以上的母猪。 本月配种母猪数量:当月进行配种的母猪数量。 产健仔数:能繁母猪所生产的全部健康的仔猪数量,不包括弱仔、死胎、木乃伊和畸形仔猪(一般指出生后24小时仍存 活的仔猪)。 生猪出栏:经过育肥后进入屠宰环节和自食的生猪数量(不包括仔猪、烤仔猪用猪和淘汰种猪)。 5.2监测户 生猪生产监测户数据采集信息见表2。 表2养猪户数据采集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存栏情况生猪存栏 01 头 其中,能繁母猪存栏 02 头 生猪出栏 03 头 二、本月商品肥猪市场 情况本月出栏育肥猪平均价 04 元/千克 本月出售肥猪成本价 05 元/千克 本月出栏育肥猪平均活重 06 千克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日 5.3监测场 生猪生产监测场数据采集信息见表3。 表3监测场数据采集表 项目 单位 数量 一、存栏情况 生猪存栏 头DB21/T2508—2026 3表3监测场数据采集表(续) 其中,能繁母猪头数 头 其中,已配种及经产母猪头数 头 其中:本月配种母猪头数 头 其中:5月龄以上商品肥猪存栏 头 二、本月猪群流转情况产健仔数 窝 购入仔猪头数 头 购入中大猪头数 头 其中:100公斤以上大猪头数 头 购入后备母猪头数 头 出售仔猪头数 头 出售后备母猪头数 头 出售商品肥猪头数 头 淘汰能繁母猪头数 头 死亡猪头数 头 三、本月商品肥猪市场情况出栏肥猪平均价格 元/千克 出栏肥猪成本价 元/千克 出栏肥猪平均活重 千克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 月 日 5.4畜产品及饲料价格 畜产品及饲料价格采集信息见表4。 表4畜产品及饲料价格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价格 甲 乙 丙 1 仔猪 01 元/千克 出栏肥猪 02 元/千克 猪肉 03 元/千克 玉米 04 元/千克 豆粕 05 元/千克 育肥猪配合饲料 06 元/千克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 月 日 6数据采集、分析及处理 6.1数据采集 6.1.1人员 监测村、监测户的数据采集人员为村级防疫员或信息员,监测场的数据采集人员为该场专门设立的 统计员。数据采集人员要保持稳定性。DB21/T2508—2026 46.1.2时间 约定调查期最后3天,村防疫员或信息员采集监测村及监测户数据;监测场统计员每天记录相关数 据,约定调查期最后1天汇总。 6.1.3采集要求 生猪存栏量、仔猪存栏量、能繁母猪存栏量等“存栏指标”采集时点数,即采集当时栏内实际存 在的数量。出栏量、出售数、死淘数、产健仔数等指标采集累计数,即采集本月全月数量累积总和。价 格指标采集平均数,即采集本月成交所有产品价格平均数。 6.1.4记录 数据采集人员按要求记录生产、效益、猪群流转、销售及特殊情况等内容,建立完整的监测数据记 录,不应虚报、瞒报、漏报。 6.2数据报送 6.2.1村防疫员或信息员采集的数据应于约定调查期最后1天前报到所在乡镇的统计监测人员。 6.2.2乡镇统计监测人员在收到采集数据后1天内报送到县(市、区)统计监测人员。 6.2.3监测场统计员于约定调查期最后1天前将采集数据报送到所在地县(市、区)级统计监测人员。 6.2.4市以下统计监测人员将汇总审核后的数据2日内报送上一级统计监测人员。 6.2.5如遇特殊情况,应在采集数据后4小时内上报省级统计监测人员。 6.2.6日常监测采用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方式上报,特殊情况以任何形式上报。 6.3数据分析 6.3.1报表审核 数据采集人员对报表的数据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数据及时了解情况,若情况属实,数 据可用,如情况不属实,纠正错误后重新上报。 6.3.2逻辑分析 6.3.2.1表内逻辑关系如下: a)全村户数≥养猪户数。 b)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仔猪存+育肥猪存栏。 c)(生猪存栏+生猪出栏)/养猪户数≥1。 d)本月死亡猪头数≥本月死亡仔猪头数。 e)能繁母猪存栏≥已配种及经产母猪数量。 f)5月龄以上商品猪存栏≤本月生猪存栏-本月能繁母猪存栏。 g)新生健仔数≤上月能繁母猪存栏量×15。 6.3.2.2表间逻辑关系如下: a)本调查期内出栏生猪数≤上一调查期内的(生猪存栏-仔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 b)本调查期生猪存栏数=上一调查期生猪存栏数+本月进场的猪(包括新生和购入)-本月出场的 猪(包含出售和死亡)。 6.3.3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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