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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文件 中保协发【2020】47号 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20版)》等五个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通知 中国银保信、各公司、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 深化车险市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中 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 组织行业力量对2014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在征 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 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五个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商 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已经监管部门通过,现予以印发, 供参考使用。 保险业协会联系人:杨大明 电话:010-66290134 传真:010-66290048 -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 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5.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 6.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险种名称、 编码一览表 险行 国保 专业彩 20年9月 电话:66290134 校对:杨大明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0年9月3日印发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 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 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 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 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 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 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止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 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 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 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 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 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 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 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 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 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 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 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 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 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 失; (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免赔额 第十二条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 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充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 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 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 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 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 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 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 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 偿: 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 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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