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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1 CCS A 12 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15/T 4242—2025 物业承接查验规范 Property special service specifications 2025-12-25发布 2026-01-2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4242 —2025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承接查验的分类及基本要求 ................................ ........................... 1 5 承接查验作业流程 ................................ ................................ ... 2 6 查验准备 ................................ ................................ ........... 2 7 查验实施 ................................ ................................ ........... 2 8 接管移交 ................................ ................................ ........... 4 附录A(资料性) 物业承接查验作业流程 ................................ ................. 5 附录B(资料性) 承接查验移交资料清单 ................................ ................. 6 附录C(资料性) 物业接管验收 ................................ ........................ 11 附录D(资料性) 物业整体移交登记 ................................ .................... 44 附录E(资料性) 承接查验问题汇总 ................................ .................... 45 DB15/T 4242 —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 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中天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鄂尔多 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 性项目代建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研究发展中心、内蒙古安全生产职业培训学校、乌 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呼和浩特市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 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晓峰、安立文、徐秀冬、王欣欣、孙海涛、连海波、杨可心、王东、苗 文军、 周利兵、王改玲、王锋、王波、李树绿、杜云静、刘欣、朱长再、杜文全、刘鹏飞、钱 晓明、王新羽、 陈宾、范云、康 磊、刘洋、吴小乐、许砚秋、李博苑、刘泽、张思思、敖登格日乐、曹林、刘嘉诚。 DB15/T 4242 —2025 1 物业承接查验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承接查验物业的分类及基本要求、查验准备启动、现场查验、接管移交的要求和承接 查验风险防控。 本文件适用于物业服务人对新建物业及物业服务人更迭时的承接查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 内容通过文中 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 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45700 物业管理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4570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物业承接查验 property acceptance inspection 承接物业管理项 目前,物业服务人和业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的约定, 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费预收或拖欠情况以 及相关档案资料等进行检查 和 验收的活动。 [来源: GB/T 45700 -2025,6.2 ] 4 承接查验的分类及基本要求 承接查验的分类 按物业管理状态分为两类: —— 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将物业服务项目移交物业服务人之前,物业服务 人代表全体业 主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 物业服务人更迭时承接查验: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之前,与业主委员会、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业主代表共同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 设施设备进行的检 查和验收。 基本要求 4.2.1 物业承接查验应遵循诚实信用、客 观公正、如实记录、严谨认真、不 遗不漏以及保护业主共有 财产的原则。 DB15/T 4242 —2025 2 4.2.2 物业承接查验应由物业 服务人、 建设单位、 以 及业主委员会、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 构、 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人更迭时)共同参与,如有一方代 表工作人员缺席,则需暂停当日查验 工作。 4.2.3 鼓励物业服务人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 施工、 竣工验收等活动 , 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建 议, 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4.2.4 查验工作中,查验工作人员应注重查验的实效性、真实性,如查验工作中出现存在异 议的问题, 可在当日查验结束后进行专项讨论确定。 4.2.5 查验工作当日的查验问题应当 日记录,各方应在当天查验工 作完成后开会确认并签字。 5 承接查验作业流程 物业承接查验作业流 程见附录 A。 6 查验准备 制定现场查验规则 现场查验应结合核对、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 点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配置标准、外观质量 和使用功能。 准备检查资料 6.2.1 新建物业:在现场查验前,物业服务人应当向建设单 位索取相 关资料,建设单位应配合移交, 未能 在约定的时间内移交所要求资料的, 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 承诺补交的具体时 限。 6.2.2 物业服务人更迭时:在现场查验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应向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 会职 责的其他机构、业主代表索取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 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业主代表 应当组 织原物业服务人配合移交,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移交所要求资料的 ,业主委员会、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的其他机构、业主代表 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间。 6.2.3 承接查验资料清单见附录 B。 明确查验范围 按照物业类型明确具体承接查验范围,应包括相关资料的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共用设施。 核查移交资料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包括 项目建设资料、项目产权资料、项 目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合 同及其他资料。 7 查验实施 承接查验信息沟通 7.1.1 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后,物业服务人应主动与建设 单位进行沟通 ,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完成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7.1.2 物业服务人更迭时:非新建物业 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 主委员会职 责的其他机构会同业主大会新聘的物业服务人 ,与原物业服务人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DB15/T 4242 —2025 3 查验条件 7.2.1 新建物业查验条件:需完成主体工程、配套及环境工程的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各类设施设备 可正常使用且取得使用合格证;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 7.2.2 物业服务人更迭时查验条 件:在物业服务人发生更 迭时,新物业服务人承接查验的条件: —— 物业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 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业主代表与原 有物业服务人解除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物业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 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业主代表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 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成立查验小组 7.3.1 新建物业:由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织成立查验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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