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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化学钢化玻璃 英文名称:Chemically strengthened glass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02-14发布 2005-07-01实施 标准编号:JC/T977-2005 前言 本标准与欧洲标准EN12337-1:2000《建筑用化学钢化玻璃》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与EN12337-1:2000《建筑用化学钢化玻璃》相比,其主要技术差异为: 一删除了对平面矩形制品方正度的测量方法,增加了对角线差的要求; 一参照ASTMC1422-99《平板化学钢化玻璃》增加了对表面应力及压应力层深度的要 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建材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南玻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格林京丰防火玻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王睿龚蜀一张保军熊伟宋丽石新勇莫娇吴辉廷 胡悦 化学钢化玻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性能要求、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平面化学钢化玻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216 外径千分尺 GB/T5137.1-2002 汽车安全玻璃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11614-1999 浮法玻璃 GB/T18144 玻璃表面应力测试方法 JB/T7979 塞尺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化学钢化玻璃(chemicallystrengthenedglass) 通过离子交换,玻璃表层碱金属离子被熔盐中的其它碱金属离子置换,使机械强度提高 的玻璃。 4.分类与标记 4.1化学钢化玻璃的分类 4.1.1化学钢化玻璃按用途可分为: 4.1.1.1建筑用化学钢化玻璃:建筑物或室内作隔断使用的化学钢化玻璃,标记为CSB。 4.1.1.4建筑以外用化学钢化玻璃:仪表、光学仪器、复印机、家电面板等用化学钢化 玻璃,标记为CSOB。 4.1.2化学钢化玻璃按表面应力值可分为I类、II类及IⅢI类。 4.1.3化学钢化玻璃按压应力层厚度可分为A类、B类及C类。 4.2化学钢化玻璃的标记示例 表面应力为II类、压应力层为B类的建筑用化学钢化玻璃应标记为:CSB-IⅡI-B; 压应力层为A类的建筑以外用化学钢化玻璃应标记为:CSOB-A。 5要求 5.1总则 5.1.1化学钢化玻璃原片质量应符合相应玻璃产品标准的要求 5.1.2化学钢化玻璃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 表1技术要求及对应条款 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建筑用 建筑以外用 厚度偏差 5.2 5.2 6.1 尺寸偏差 5.3 5.3 6.2 对角线差 5.4 5.4 6.3 外观质量 5.5 5.5 6.4 边部及圆孔加工质量 5.6 5.6 6.5 弯曲度 5.7 5.7 6.6 弯曲强度(四点弯法) 5.8 一 6.7 耐热冲击 5.9 5.9 6.8 表面应力 5.10 6.9 压应力层厚度 5.11 5.11 6.10 抗冲击性 5.12 6.11 一 5.2厚度偏差 化学钢化玻璃的厚度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厚度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 米 厚度 允许偏差 2,3,4,5,6 ±0.2 8,10 ±0.3 12 ±0.4 注:厚度小于2mm及大于12mm的化学钢化玻璃的厚度及厚度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3尺寸偏差 对于建筑用矩形化学钢化玻璃,其长度和宽度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对于 其它形状及建筑以外用化学钢化玻璃,其尺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3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 米 边的长度L 厚度 L≤1000 1000<L≤2000 2000<L≤3000 L>3000 小于8 +1.0 -2.0 ±3.0 ±3.0 ±4.0 大于或等于8 +2.0 -3.0 5.4对角线差 对于矩形化学钢化玻璃制品,其对角线差值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矩形化学钢化玻璃对角线差值 单位为毫米 边的长度L 玻璃公称厚度 L≤2000 2000<L≤3000 L>3000 3、4、5、6 3.0 4.0 5.0 8、10、12 4.0 5.0 6.0 注:厚度不大于2mm及大于12mm的矩形化学钢化玻璃对角线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5外观质量 建筑用化学钢化玻璃外观质量应满足表5的规定,建筑以外用化学钢化玻璃外观质量由 供需双方商定。 表5化学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 缺陷名称 说明 允许缺陷数 每片玻璃每米边长上允许有长度不超过10mm,自玻璃边部 爆边 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2mm,自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 1 处 深度不超过厚度1/3的爆边个数 宽度在0.1mm以下的轻微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 长度≤60mm时 划伤 条数。 4条 裂纹、缺 不允许存在 角 渍迹、污 化学钢化玻璃表面不应有明显渍迹及污雾。 雾 5.6边部及圆孔加工质量 5.6.1化学钢化玻璃边部加工质量 建筑用化学钢化玻璃边部应进行倒角及细磨处理。建筑以外用化学钢化玻璃边部质量由 供需双方商定。 5.6.2圆孔的边部加工质量 圆孔的边部加工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6.2.1建筑用化学钢化玻璃制品圆孔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本条款只适用于公 称厚度不小于4mm的玻璃。建筑以外用化学钢化玻璃孔径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6孔径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公称孔径(D) 允许偏差 D<4 供需双方商定 4≤D≤20 ±1.0 20<D≤100 ±2.0 D>100 供需双方商定 5.6.2.2建筑用化学钢化玻璃制品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a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d的2 倍,如图1所示;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b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d的2倍,如图2所示;孔 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c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d的6倍,如图3所示;圆孔圆心的位置 的表达方法可参照图4进行,如图4建立坐标系,用圆心的位置坐标(x,y)表达圆心的位 置。圆孔圆心的位置x、y的允许偏差与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相同(见表3)。本条款只适用 于公称厚度不小于4mm且整板玻璃的孔不多于4个的玻璃制品。建筑以外用化学钢化玻璃 孔的位置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a 图1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示意图 b 图2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示意图 2d 2d 图3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示意图 X 图4圆孔圆心位置表示方法 5.7弯曲度 化学钢化玻璃弯曲度应满足表7的规定。 表7化学钢化玻璃弯曲度 玻璃厚度d(mm) 弯曲度 d≥2 0.3% 注:厚度小于2mm的化学钢化玻璃弯曲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5.8弯曲强度(四点弯法) 以95%的置信区间,5%的破损概率,化学钢化玻璃的弯曲强度不应低于150MPa。本 条款只适用于2mm以上建筑用化学钢化玻璃。 5.9耐热冲击性 化学钢化玻璃应耐120℃温差不破坏。 5.10表面应力 化学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化学钢化玻璃表面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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