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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71.100.60 分类号:X44 备案号:28923-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798-2010 代替QB/T2798-2006 食品添加剂 杭白菊浸膏 Food additiveHangzhouchrysanthemum (Chrysanthemummorifolium)Flowerextract 2010-04-22发布 2010-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2798—2010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B/T2798一2006《食品添加剂杭白菊浸膏》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2798一200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定义(第3章); 增加了重金属含量(以Pb计)、砷含量两项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金华市同元土特产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德日、金其璋、李琼、徐易、曹怡。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559-1995; QB/T2798—2006。 QB/T2798-2010 食用添加剂 杭白菊浸膏 范围 1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杭白菊浸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 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浙江特产的杭白菊(茶菊)(Chrysanthemummorifolium)为原料,采用食用乙醇 作溶剂,经浸提所得的杭白菊浸育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09.74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T5009.76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14454.2 香料香气评定法 GB/T14455.5 香料百 酸值或含酸量的测定 GB/T14455.6香料酯值或含酯量的测定 3定义 用食用乙醇为溶剂,经浸提杭白菊(茶菊)(Chrysanthemummorifolium)干花、真空浓缩浸液制得的 浸育。 4要求 4.1 色状:棕色至棕褐色音状物。 4.2香气:具有杭白菊特有的香气。 4.3酸值:≤45。 4.4酯值:≥175。 4.5重金属含量(以Pb计):≤10mg/kg。 4.6砷含量:≤3mg/kg。 5试验方法 5.1 色状的检定 将试样置于一洁净白纸上,用目测法观察。 5.2香气的评定 见GB/T14454.2。 注:当国家主管部门无法提供标准样品时,应由企业技术质检部门、或用户共同确定标样。 5.3酸值的测定 见GB/T14455.4。 其中:称样量为1g左右,试样改用50mL50%的中性乙醇溶解。 QB/T2798—2010 5.4酯值的测定 见GB/T14455.6。 其中:称样量为0.2g左右,试样改用50mL50%(体积分数)的中性乙醇溶解,平行试验结果容许差 为3。 5.5重金属含量(以Pb计)的测定 见GB/T5009.74。 5.6碑含量的测定 见GB/T5009.76。 6检验规则 6.1食品添加剂杭白菊浸膏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 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酸值、酯值为出厂检验项目,而砷含量、 重金属含量(以Pb计)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半年检验1次。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 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个~2个,全抽;3个10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 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g1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 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情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 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 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 产日期和保质期、许可证号及标准编号。用户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包装 食品添加剂杭白菊浸育应装于清洁无杂味的食品级塑料桶或铝听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7.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 的规定。 7.4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远离火源。 7.5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为1年。逾期重新检验是否 符合本标准要求,合格仍可使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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