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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1.060 QB 分类号:Y78 备案号:43563-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674-2013 代替QB/T26742004 鞋类试穿检验规则 Footwear-Rules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suitability 2013-12-31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2674-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B/T2674一2004《皮鞋试穿检验规则》的修订,与QB/T2674一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 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鞋类试穿检验规则; 标准中对范围的规定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类鞋靴产品的新帮面材料、新鞋底材料的试穿 检验评估,以及通过试穿检验,判断植型、材料和/或工艺变化等对穿着性能的影响等。”; 删除对新式样的试穿要求: 根据鞋的功能进行分类后安排相应的试穿时间,增加了对组合变化鞋类产品试穿考察;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试验鞋的术语和定义,并增加了原有术语的英文; 删除了受控鞋类的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配双试穿; 增加了对承试人员的选择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马鞋业有限公司、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福建 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达芙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先豪、闫宏伟、汪文彬、张筱其、戴建辉、林正忠、廖跃。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为专业标准ZB/TY75021一1990《皮鞋试穿检验规则》,1999年转化为轻 工行业标准QB/T3640一1999《皮鞋试穿检验规则》,2004年第一次修订为QB/T2674一2004《皮鞋试 穿检验规则》,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QB/T2674-2013 鞋类试穿检验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鞋靴产品正式生产前的试穿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新帮面材料、新鞋底材料或采用新工艺制成的各类鞋靴的试穿检验和评估,以及 通过试穿检验,判断檀型、材料和/或工艺变化等对穿着性能的影响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T4333-2012鞋类合脚性评价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承试人员 subject 试验期间、符合试穿要求的试验鞋穿着者。 3. 2 穿着日 wearingday 穿着8h(连续或不连续)为1个穿着日。 3. 3 试验鞋tested shoes 需要试穿检验的鞋。 4试穿条件 4.1试验鞋 试验鞋至少6双,最好包括一系列的鞋号。 4.2承试人员 4.2.1承试人员的脚型应是与试穿目的相适应的正常脚型。可按照QB/T4333一2012的要求对合脚性 进行评价:或者承试人员通常穿着的鞋号型与试验鞋相符。 4.2.2承试人员应身体健康,步态正常,试穿前6个月内下肢无重大疾病或损伤。 4.2.3承试人员应具有正常的感知和表达能力,经培训后能正确表达足部受力感觉。 4.2.4承试人员的性别、年龄、职业应能满足试验鞋设计对象的试穿要求。 4.2.5用于特定目的或特定活动的鞋类,应是在试验期间从事这类特定活动的承试人员。 4.2.6承试人员与要求试验的部门应保持沟通联系,确保及时反应整个穿着试验的实际情况。 4.2.7涉及衬里、内垫等掉色问题时,承试人员应穿白色袜子。 4.3试穿时间 见表1。 QB/T2674-2013 表1试穿时间 单位为穿着日 类别 植型 新材料 新工艺 组合变化 皮鞋 7 10~ 10~30 ~30 皮凉鞋 10~ 1030 ~30 雪地靴 10~30 10~30 30 工艺鞋 10~30 10~30 30 庭院鞋 10~15 10~15 -15 拖鞋 10~15 10~15 10 -15 布鞋 10~30 10~30 30 儿童皮鞋 10~30 10~30 30 1 旅游鞋 1O 20~40 20~40 50 儿童旅游鞋 10 20~40 20~40 50 休闲鞋 20~40 20~40 10 50 滑板鞋 10 20~40 20~40 50 轻型登山鞋 15 20~40 -50 30 高尔夫球鞋 30 -50 注:未列入的其他类型鞋参照本表进行试穿。 5 试穿方法 5.1每双试验鞋由1名承试人员试穿,试穿场地和环境应符合试验鞋的功能性要求。 5.2根据试验目的,确定试穿时间。 断设计结构上可能 缺陷的试验,取表 出的下限 值,对于穿着适合性试验取表1 的上限值 5.3根据不同的试穿目的 分别建立各类试穿原始记录。对于鉴别设计结构缺陷的判断,设定定期检 查试穿结果频次为试穿时间的20%、50%、100%,或根据承试人员的反应情况及时检查,记录出现的 缺陷和时间;对于穿 着适合性的试验,检查试穿结果频次为试穿时间的10%、20%、50% 100%,或 根据承试人员的反 映及时检查 将结果记录在原始记录上。 6 结果表示 6.1 对于可汉 量或测试的项目,应用测量或测试数据表示。 6.2如果6. 所述方法不适用, 则按试穿项目要求按以下3点做出评价 优于要求: 符合要求 一低于 7结果报告 a) 注明按本标进行试验: b) 承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体重、脚的长度、跖围、谢围,以及试穿场地、环境等; 试验鞋的类别、数量、试穿日期、时间及试穿目的: ) 详细记录试穿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或出现的问题; (P 说明试穿期满后未出现不正常现象的数量(双或只),同时说明出现明显问题的数量(双或只) (o 及出现问题的时间; 2 QB/T2674—2013 f)根据61、6.2报告试穿结果,并给予综合评价 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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