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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30.50 CCS Z 70 DB 62 甘肃 省地 方标准 DB62/T 5134—2025 农药包装废弃物收运和处理技术规范 2025-07-29发布 2025-10-29实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2/T5134—2025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 收运体系建立 5 回收站(点)建设 6 集中收贮中心建设 7 回收 8 归集和转运 9 利用与处置。 10 安全作业 11 工作记录和台账 12发展社会化服务 附录A(资料性)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台账, 附录B(资料性) 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收贮中心台账, 参考文献 DB62/T5134—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甘肃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武威市农业农村项 目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军,陶伟,魏婧,贫彦祺,张瑞盈,王鹏,索超,赵一杰,李翔,杨勤。 本文件由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II DB62/T5134—2025 农药包装废弃物收运和处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规定了回收站的建设、集中收贮中心的建设和废弃物收集、 归集、运输、回收处理要求,规定了安全作业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甘肃省内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和处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HJ364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1276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农药包装废弃物pesticidepackagingwaste 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 注:本文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包括瓶、罐、桶、袋、包装箱等。 3. 2 级回收站(点)level1collectionpoint 承担所在村或组范围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接收和暂存功能的专用场所。 3. 3 二级回收站(点)level2collectionpoint 承担所在乡镇范围内来自一级回收站(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归集功能的专用场所。 3. 4 集中收贮中心collection and storagecenter 承担所在县域范围内来自二级回收站(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打包、贮存等功能的专用场所。 4收运体系建立 1 DB62/T5134—2025 4.1农药包装废弃物收运体系应以县(区)为单元建立,按照“村(组)回收、乡(镇)归集、县(区) 转运处置”的模式逐级布设,逐级收运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包装废弃物首先由使用者送至一级回收站(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一步归集至二级回 收站(点),在二级回收站(点)归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最终集中至收贮中心处理和处置。收运流程见 图1。 农药包装 级回收站 二级回收站 集中收贮中心 废弃物 (行政村、自然村、农药经营 (乡镇) (县级) 图1农药包装废弃物收运流程 4.2一级回收站(点)以村(组)为单位设置,每个行政村应建立至少1个一级回收站(点),也可 视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及收集便捷性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置。 4.3二级回收站(点)以乡镇为单位设置,每个乡镇应建立至少1个二级回收站(点)。 4.4集中收贮中心以县为单位设置,每个县设立1个集中收贮中心。 4.5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应配套农药包装废弃物暂存设施,按照一级回收站(点) 建设管理并纳入本收运体系。 4.6规模化种植主体、社会化植保服务组织及使用大规格农药包装的组织可自行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 暂存设施,按照二级回收站(点)建设管理并纳入本收运体系。 5回收站(点)建设 5.1一级、二级回收站(点)应避开居民区、饮用水水源地、河道滩涂、径流汇水区,以及陡坡、断 崖、塌陷等地质不稳定区域。同时宜靠近村镇主干道,方便收集和转运。 5.2回收站(点)应单独设置,不与其他仓储场所混建。 5.3回收站(点)场地占地面积宜根据收集范围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确定,一级回收站(点) 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二级回收站(点)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5.4各级回收站(点)应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围墙及遮雨防风棚顶,并按照GB15562.2规定在回收站 (点)外醒目位置设立贮存设施标识。 5.5二级回收站(点)应铺设防渗混凝土地面+防渗涂层,配置托盘或防漏围堰,配备独立门锁。 5.6各级回收站(点)应按照包装废弃物的材质(塑料、玻璃、金属、纸等)划分收纳区域,可使用 耐磨、防渗漏的包装袋或容器装载废弃物。各收纳区域按照HJ1276中的规定设置分区隔档,并在收纳 区域的醒目位置粘贴标识。 5.7各级回收站(点)应配备称重计量器具,用于接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称重。 5.8各级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回收场所的维护和运转机制,妥善保管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防止 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5.9二级回收站(点)应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护,人员应熟悉农药包装废弃物危 害、收贮过程相关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定。一级回收站(点)可视必要性由农药经营者代管。 6集中收贮中心建设 6.1集中收贮中心的选址建设应综合考虑区域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规模、收运范围、便捷性等因素, 选址、设计、改造、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GB18597和HJ2025中的相关要求。 2 DB62/T5134—2025 6.2集中收贮中心占地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建筑内应保持良好通风,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套集气 吸附装置吸收和处理挥发性气体。集中收贮中心场地宜采用高密度防渗材料和混凝土硬化,满足GB 18597中相应防渗要求。围墙四周设置雨水导排系统。 6.3集中收贮中心内部应分区设置,至少设置操作区和堆存区。操作区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分抹、打 包及处理等活动;堆存区按照H1276中的规定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性质、可利用性进行分区堆放,不 同区域应设置围挡进行分隔并标识, 6.4集中收贮中心应配备称重计量器具,用于接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称重。 6.5集中收贮中心应配备压缩机,对可压缩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压缩打包。 6.6集中收贮中心应至少配置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运维,人员应熟悉农药包装废弃物危害 收贮过程相关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定、相关设备仪器操作。 6.7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集中收贮中心设置视频监控,与当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联网。 7回收 7.1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通过奖励回收、积分管理、实物兑换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使用者参与农药 包装废弃物回收。 7.2农药使用者宜保留农药产品包装标识,方便后续收运和处理。 7.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充分清洗。在农药包装内灌入其规格容量一半的清水,上 下振荡清洗3次以上,每次10秒~15秒,清洗后的水应全部用于农药配液,不得倒入河湖沟渠。清洗 后的包装废弃物及时送一级回收站(点)或交农药经营者。 8归集和转运 8.1一级回收站(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归集至所属辖区的二级回收站(点),1个月至少归集 一次。 8.3应选择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机构承担一级、二级回收站(点)、集中收贮中心之间农药包装 废弃物的归集转运。 8.4不具备委托第三方归集和转运条件的区域可按照最新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使用专用运输 工具统一归集转运,运输过程采用密闭防漏容器或防渗漏回收袋装载农药包装废弃物,满足防雨、防渗 漏、防遗撒要求。 8.5归集和转运路线应长期固定,且尽量避开水源地、居民集中区、坡陡弯急路段。运输途中不丢弃、 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严防二次污染和中毒事故发生。 8.6运输工具应在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后及时清理,产生的清洗废水应全部收集运至污水处理厂 (站)处理,不应直接排放。 9利用与处置 9.1一般要求 农药包装废弃物应进行重复使用或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 9.2重复利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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