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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30 CCS A 12 DB 62 甘肃 省地 方标准 DB62/T5119—2025 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慰籍服务指南 Guidelines for spiritual comfort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 in senior care institutions 2025-07-29发布 2025-10-29实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2/T5119—2025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总体原则 5 环境与设施设备 2 6 服务流程 7 服务内容和人员 8评价与改进 附录A(资料性) 老年人心理状态初评量表 附录B(资料性) 焦虑自评量表(SAS) 8 附录C(资料性) 老年抑郁量表(GDS) 附录D(资料性) 老年人心理状态评估量表 附录E(资料性) 简易智力状态检查量表(MMSE) 12 参考文献 13 DB62/T5119—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甘肃省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甘肃省标准化研究院、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掖市社会福利院、武威 市社会福利院、甘肃省荣军优抚医院、天水市社会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文霞、杨永朗、郭文清、朱伟、马明荣、杨芳、韩应平、高华、任建昌。 本文件由甘肃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解释。 II DB62/T5119—2025 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籍服务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养老机构开展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的总体原则、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 务管理、服务保障和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籍服务工作的养老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9353 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30446.2心理咨询服务第2部分:服务流程 GB/T30446.3心理咨询服务第3部分:咨询信息管理 GB/T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MZ/T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64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169 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养老机构retirementhome 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照料护理,如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或医疗保健等,综 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来源:GB/T29353—2013,3.1,有修改 3.2 精神慰籍psychologicalcomfort 对孤独、恐惧、抑郁、焦虑情绪等精神情绪障碍的调整,以及心理创伤的处理、身心健康的促进, 人际沟通和社会适应性的咨询、辅导及治疗。 3.3 老年社会工作者thegerontological social worker 从事老年社会工作服务且具有资质的社会工作人员。 [来源:MZ/T064—2016,3.2] 3. 4 危机干预crisis intervention 一种通过调动处于危机之中的个体自身潜能来重新建立或恢复危机爆发前的心理平衡状态的行为。 注:主要目标是降低急性、剧烈的心理危机和创伤的风险,稳定和减少危机和创伤情境的直接严重后果,促进个体 1 DB62/T 5119—2025 从危机或创伤事件中恢复或康复, 3.5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如亲属、村(居)委会、老年人原单位等。 [来源:GB/T35796—2017,3.4] 4:总体原则 4.1自愿原则: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强制提供服务。 4.2保密原则:保护老年人隐私,未经允许不泄露个人信息。 4.3尊重原则: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文化背景和信仰习惯 4.4个性化原则:根据老年人的个体差异提供针对性服务。 4.5科学原则:遵循相关理论,由接受过专业培训且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工作人员运用专业技术方法 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5环境与设施设备 5.1具备开展精神慰藉服务必要的保密功能的场所或独立区域,宜配备提供温馨、安静、独立的心理 咨询室。 5.2环境与设施设备宜按照GB/T29353、MZ/T169 的相关规定执行。 6 服务流程 6.1服务流程图 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示意图如图1所示。 分析评估, 制定方案 支 服务实施 效果评估 香 达到预期目标, 是 信息记录档案 图1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慰籍服务流程示意图 6.2分析评估 2 DB62/T5119—2025 6.2.1对新入住老年人进行心理与精神状态评估,入住后宜每半年对老年人进行一次心理与精神状态 评估,特殊情况随时评估,了解老年人的主要心理、精神问题与服务需求。 6.2.2宜采用测验法、问卷法、观察法、访谈法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心理与精神评估,常用的心理与 精神评估量表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可使用《老年人心理状态初评量表》(参见附录A)和《老年人心理状态量表》(参见附录 D)对老年人的总体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测验 针对有焦虑倾向的老年人,可使用《焦虑自评量表》(参见附录B)对其进行评估测验; 一针对有抑郁、自伤等倾向的老年人,可使用《抑郁自评量表》(参见附录C)对其进行评估 测验; 状态及认知功能缺损程度进行评估测验。 6.2.3精神慰藉服务结束前,对服务效果进行再次评估,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6.2.4精神慰藉服务未达到预期目标时,在分析原因后,修改或优化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 务内容、方式或频次、适当延长服务周期、安排后续跟进等措施。 6.3制定方案 6.3.1根据老年人心理和精神问题的性质、需求、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精神慰藉服务方案。 6.3.2在服务方案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老年人的变化等具体情况不断调节和完善服务方案。 6.4服务实施 6.4.1根据制定的方案,组织并实施精神慰藉服务。 6.4.2在服务方案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老年人的变化等具体情况不断调节和完善服务方案。 6.5记录存档 6.5.1建立健全完整的服务记录档案,记录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人员、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情况 评估结果等,指定专人负责服务档案管理工作。信息管理宜按照MZ/T032、GB/T30446.3的相关规定 执行。 6.5.2将老年人心理与精神评估记录、服务方案、服务实施过程、效果评估等记录存档保存,并对相 关结果保密。 7服务内容和人员 7.1总则 7.1.1养老机构开展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内容主要有情感沟通、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 机干预、心理健康教育和临终关怀等。 7.1.2养老机构开展精神慰藉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咨询师、老年社会工作者、养老护 理员和志愿者等。 心理咨询师、老年社会工作者需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关的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心理咨询 师宜具备心理学、临床心理学、精神卫生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老年社会工作者宜有 社会工作、社会学、老年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一养老护理员需接受过精神慰藉方面的业务培训(需至少40学时培训证明),能及时了解老 年人心理、精神需求,具备一定的精神慰藉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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