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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80 CCS A 12 50 重庆市 地方标准 DB50/T 1811—2025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级划分 2025-07-07发布 2025-10-07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0/T 1811 —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馆、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人民政府、重庆科技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强伟、张军、李行兵、任锥、代川、黄家胜、罗上、魏浩、江燕玲、李鹏、 陈世红。 DB50/T 1811 —2025 1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级划分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级划分的术语和定义,并规定了原则、基本要求、分级要求及等 级划分、等级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等级划分活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6729 演出安全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privately -funded art performance troupes 由非公有资本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文艺表演活动,依法登记注册的文艺表演团体。 4 原则 4.1 公正性 应客观、公平地开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级划分活动,划分结果不应受活动实施难度、是否收费等 因素影响。 4.2 有效性 应制定科学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级划分方案并有效实施,准确评价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真实水平。 4.3 可信性 应采集、使用真实、客观的数据,等级划分结果应客观、准确地反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实际情况, 可信赖。 4.4 规范性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级划分活动流程规范,符合等级划分方案要求。 DB50/T 1811 —2025 2 5 基本要求 5.1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应依法 成立,取得经营许可,具备文艺表演所需的全部证照。 5.2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5.3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应遵守职业道德、诚信运营。 5.4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5.5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不得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公德,宣扬淫秽、 色情、 邪教、迷信,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 观众”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 5.6 近 2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文化市场严重失信行为与重大负面舆情。 6 分级要求 6.1 团体建设 6.1.1 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内部分工、会计核算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剧(节)目内容自审、 演出日志等工作机制。 6.1.2 有相应的排练场地及设施设备。 6.1.3 具备演出需要的舞台灯光音响系统,并经常性检查、保养、维护和检修,存有档案记录。 6.1.4 具有一定规模的演出队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6.1.5 定期开展法制、演艺等培训。 6.2 安全管理 6.2.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2.2 定期开展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留存检查记录。 6.2.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教育培训。 6.2.4 配备急救设施、具备急救能力。 6.3 演出服务 6.3.1 具备门类丰富的文艺表演节目,建立演出节目视听资料库。 6.3.2 具备一定的运营规模。 6.3.3 传承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独立创作能力。 6.3.4 积极参加公益性汇演调演、文化惠民演出。 6.4 获奖与社会影响力 6.4.1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 6.4.2 乡镇(街道)及以上官方媒体宣传报道。 6.5 相关方评价 相关方对演出能力、挖掘当地文化特色和展现地域文化魅力及整体水平、节目质量、社会效果等方 面的评价。 DB50/T 1811 —2025 3 7 等级划分 7.1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 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团体的等级越高。 7.2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级划分以本文件第 5章、第6章为依据,包括基础要求和分级要求。在满足 第5章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按附录 A的规定逐项评分。 7.3 一星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得分应 ≥65 分, 名额不限; 二星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得分应 ≥70 分, 名额不限;三星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得分应 ≥80 分,名额不得超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总数的 20 %; 四星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得分应 ≥88 分,名额不得超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总数的 10 %;五星级民营 文艺表演团体得分应 ≥95 分,名额不得超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总数的 5 %。 8 等级管理 8.1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8.2 已取得等级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如发生下列一项情况的,取消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级并收回“星 级标识牌”: ——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自身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情况,不再符合基本要求。 DB50/T 1811 —2025 4 A A 附录 A (规范性) 分级要求指标体系 表A.1给出了分级要求指标体系。 表A.1 分级要求指标体系 序号 评分要求与说明 分值栏 大项 分项 小项 1 团体建设 32 1.1 制度机制 5 1.1.1 建立完善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演职人员招聘、考核、激励等 0.3 1.1.2 建立内部分工制度,明确人员管理等工作 0.2 1.1.3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收支 0.2 1.1.4 建立健全剧(节)目内容自审制度 1 1.1.5 建立完善的演艺培训制度,确保团体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艺术素养 0.3 1.1.6 建立健全职业道德及诚信经营制度,杜绝低俗庸俗媚俗等演出行为 1 1.1.7 建立演出日志制度,对演出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演职人员、演出 节目以及观众满意度等进行记录 2 1.2 场地 3 1.2.1 具有适宜的办公场所 1 1.2.2 具备完善的排练场地 1 1.2.3 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1 1.3 演出设备 1.5 1.3.1 具备演出需要的舞台灯光音响系统 0.3 1.3.2 舞台灯光音响系统具备安全监督检验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或认证 0.2 1.3.3 建立舞台灯光音响系统安全日常维护制度 0.2 1.3.4 经常性检查、保养、维护和检修,存有档案记录 0.3 1.3.5 舞台特种设备使用符合 TSG 08的规定,且运行完好 0.2 1.3.6 设施设备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有安全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 0.3 1.4 演职人员 14 1.4.1 拥有相对固定的演职人员 20人以上 10 拥有相对固定的演职人员 15~20人(含20人) 8 拥有相对固定的演职人员 10~15人(含15人) 5 拥有相对固定的演职人员 5~10人(含10人) 3 拥有相对固定的演职人员 3~5人(含5人) 1 1.4.2 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层级的演职人员 1 1.4.3 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应层级的演职人员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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