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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01 A10 备案号:46971—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1051—2013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网络零售 Index system of e-commerce credit evaluation-Online retailing 2014-12-01实施 2014-04-0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1051—2013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总则 4 指标体系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网络零售信用评价一级指标体系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网络零售信用评价二级指标体系表 参考文献· SB/T11051-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金苑服饰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有限 公司(含天猫和淘宝)、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商业科技质量 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如意、周莉、李向华、裴飞、江洲、杜鹃、杨鹏、吴建阳、倪莉、李娟、史宏宇、 卢咸开、章恒坎、李东、厉向阳、厉杰豪、洪少培、叶立锋。 SB/T11051—2013 引言 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非常迅速,网络零售交易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越来越高。为减 少各类失信事件的发生,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应加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信 用体系。在网络零售信用评价和服务领域,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和规范大大降低了评价服务对电子商 务的诚信激励和失信制约作用,为此,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提出并立项制定本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标准,从 评价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指标体系等方面为我国正在兴起的网络零售信用评价提供一个统一的技术 基础。 本标准所涉及网络零售的交易对象为面向最终用户的实物消费品,如服装、家电、食品等,不包括网 络代缴费(如水电费等)、旅行及航空客票预订、保险、家政服务、音视频、游戏卡类等。 本标准明确了网上零售信用评价帮助顾客判断和规避网购风险的目标,并依据顾客网购信任形成 理论和数据、网购投诉数据分布特点,选取了与网购风险密切相关的信息披露、产品、支付配送、售后等 分类指标,也选取了反映经营状况的能力指标和反映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指标。 V SB/T11051—2013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网络零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网络经营主体网络零售信用的评价原则、指标构成、权重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自营型零售网站和平台型零售网店的信用评价,其他类电子商务 信用评价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商务信用 e-commercecredit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取得交易对方信任作为交易基础的能力。 注:这种能力以交易方诚信经营、遵守交易承诺和约定、满足交易对方合理预期为取得和维持条件。 3.2 the risk involved with online shopping 网购风险 不确定性对顾客网上购物达到预期目标的不良影响。 3.3 自营型零售网站 seller managed retailing website 由卖方自主经营的零售网站。 3.4 平台型零售网店 retailing shopon 3-partyplatform 借助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零售的网店。 4总则 4.1总体要求 评价网络零售信用应以帮助买方判断和规避由卖方引起的网购风险为目标,并应遵循公平公正、规 范科学原则;还应对隐私数据保密。 4.2评价数据 4.2.1F 网络零售信用的评价数据应真实、可靠、具有代表性和时效性。 1 SB/T11051—2013 4.2.2可采用交易平台数据、买方抽样调查结果、投诉记录、政府监管记录和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提供的 社会信用记录的数据或符合4.2.1规定的其他数据作为评价依据。 4.3评价指标和权重 4.3.1一级指标和权重 评价网络零售信用应对附录A中规定的一级指标逐项进行打分。 在缺乏综合评价数据或投诉数据不完整时,可降低附录A中“综合评价和外部投诉”一级指标权 重,并提高“信息披露”、“产品质量”、和“支付、配送和售后服务”等三个一级指标权重;在可获取较全面 综合评价数据或掌握投诉数据时,可提高“综合评价和外部投诉”一级指标权重,并降低“信息披露”、“产 品质量”、和“支付、配送和售后服务”等三个一级指标权重;调整一级指标权重时,应保持“信息披露”、 “产品质量”、和“支付、配送和售后服务”等三个一级指标权重比例不变。 4.3.2二级指标和权重 根据所评价电商经营模式和行业网购风险发生特征,以及获得的评价数据特点,可对附录B中的 二级指标和权重进行调整,调整时应确保二级指标和权重忠实反映对应一级指标项,并应明确公示调整 内容。 4.4评价结果 4.4.1评价结果形式 网络零售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 4.4.2信用分值 信用分值计算和评价方法如下: 网络零售信用分值由各一级指标得分累计得出; 级指标得分由对应二级指标得分累计得出; 一一二级指标得分由评价方参照附录B中给出的方法或调整后的方法评价得出。 4.4.3信用等级 4.4.3.1网络零售信用等级分为: A等信用:累计得分为70分100分(含70分和100分); —B等信用:累计得分为40分~70分(含40分); 一C等信用:累计得分不足40分。 注:因数据不足无法评价时,用“N表示。 4.4.3.2每等内按每10分进一步细分为3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BBB、BB、B和CCC、CC、 C。低于10分也记为C级。 4.4.3.3网络零售信用也可采用其他更容易在网络推广的等级表示方法。采用其他表示方法时,应注 明与本标准规定等级的对应关系。 5指标体系 5.1 指标体系构成 网络零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一级指标体系(见附录A)和二级指标体系(参见附录B);其中每 2 SB/T11051—2013 个指标均有对应的权重和分值。 5.2 2指标体系使用说明 制定评价细则时应符合4.1、4.2和4.3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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