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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20 A 80/89 备案号:40305-2017 S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9782013 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s of the chattel pledge supervision 2013 - 04 - 16 发布 2013-11-01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SB/T10978—2013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1 动产质押监管服务协议 4 3 5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要点 3 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要求 6 参考文献 SB/T 10978—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物资储运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 交通大学、淮矿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超峰、付旭东、王雷、刘洪波、冯耕中、肖星、李毅学、汪寿阳、窦永虎。 II SB/T10978—2013 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产质押监管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协议、服务要点以及作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动产质押监管服务的企业,也可以作为出质人、质权人选择质押监管企业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354-2006物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18354-20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动产质押 chattel pledge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可支配动产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行为 3. 2 质物 刀 pledge 为担保债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物。 3. 3 质权人pledgee 占有质物的债权人。 3. 4 出质人pledgor 将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用以保证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3.5 监管人superintendent 受质权人委托,负责监督、管理质物状况的企业法人。 3. 6 保管人custodian 1 SB/T10978—2013 受存货人委托,对存货实施保管的义务人。 3. 7 质押监管pledgesupervision 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物品向质权人出质,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一定 期限内代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占有、管理的行为。当事人约定委托保管的,依据合同法签订合同。 3. 8 质押监管期限thedurationofpledgesupervision 从监管人向质权人出具确认质物清单开始,至出质人(或债务人)还清质权人的债务为止。 3. 9 静态质押staticpledge 在质押期内,质物不发生变动的业务形态。 3. 10 动态质押dynamicpledge 在质押期间,质物可以增加、置换、部分解押的业务形态。 3. 11 质物清单pledgelist 经当事人各方认可的记载质物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等必要信息的单证。 3.12 质物价值thevalueofpledge 质物的货币表现。通常以质物的市场价格或成本价格为基础,考虑市场波动的幅度,由质权人和出 质人协商确定。 3.13 质物数量thequantityofpledge 使用公认的计量方式衡量的质物量。通常用件、吨、来、平方来、立方来等作为计量单位。 3.14 质物质量thequalityofpledge 分为质物外在质量和内在质量,外在质量由肉眼可以辨别,内在质量需经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并出具正式检验报告。包装物内质物质量是否需要检验,应在合同中约定。 3.15 监管地supervisionplace 监管人受质权人的委托,对质物实施占有和管理的地点。 N SB/T10978—2013 3.16 监管库supervisionwarehouse 监管人受质权人的委托,对质物实施占有和管理的仓库(含场地)。 动产质押监管服务协议 4 4.1监管人应当与各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 4.2协议的主要条款 4.2.1当事人各方共同认可的监管标的 4.2.1.1监管标的的处分权。 4.2.1.2证明处分权的文件。 4. 2. 2 质物 4.2.2.1 质物的标准名称。 4.2.2.2 质物的规格型号。 4.2. 2. 3 质物的数量及计量方式。 4.2.2.4 质物的质量及认定方式。 4.2.2.5 质物权属由质权人认定。 4. 2.3 与动产质押监管服务协议相对应的融资协议文件号。 4. 2.4 质物交付的方式、交付时间、质押监管期限。 4. 2.5 质物监管地和监管库,以及监管条件。 4. 2.6 质权设立的条件。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 2.7 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 4.2.8 出质人的权利和责任。 4. 2. 9 质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4.2.10 监管人的权利和责任。 4.2.11 质物的公示、提取、置换、补充等约定。 4.2.12 单证格式及流转程序。 4.2.13 各方预留印鉴及指定有权签字人。 4.2.14 质物的价格确定方式及价格通知单、最低质物价值(数量)通知单。 4.2.15 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4. 2.16 业务终止或解除质押的方式和条件。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和机构。 4.2.17 5 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要点 5.1受质权人委托占有质物。 5.2按合同要求监管质物。 5.3保证质物的安全。 5.4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 3 SB/T10978—2013 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 确定本业务的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监管人员。 6. 1. 2 制定可行的监管方案和业务流程,检查监管质量。 6.1.3 投诉处理率100%。作业差错率在约定的范围之内。 6. 1.4 单证传递畅通、可靠,账目完整、清楚。 6. 1.5 配合质权人或出质人查验质物,核对账目。 6.1. 6 确保监管活动符合合同约定。 6. 1.7 对监管现场有足够的控制力。 6.1.8 与出质人、质权人的信息系统对接,也可采取其他方式(例如传真、E-mail等)适时通报质物 情况。 6.1.9 尽可能满足除监管之外的其他物流服务。 6. 2 作业要求 6.2.1 设立质物存放专用区域,按照质权人的要求在监管现场安放质押公示牌。 6. 2.2 负责核实质物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质物的品名、规格、产地、数量等信息。 6.2.3 核实质物初始库存数量,确保质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 6.2.4 质物进行验收应采用双(多)方统一约定的方式与程序验收,如果双(多)方没有约定,则通 常采用仓储保管的行业惯例对质物进行验收。 6.2.5在静态质押监管中,保证质物存放于指定仓库后,未到期前不应对质物进行更替、加工、使用。 6.2.6在动态质押监管中,要监控出质人提取、更换、补充质物,确保质物数量、库存质物价值等约 定要素达到合同要求。 6.2.7做好质物出入库现场计量和检查,按要求及时登记台帐,确保帐实相符。 6.2.8按合同要求动态核实库存,做好记录。 6. 2. 9 制定风险处理预案,把好各个重要风险控制点,发现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 措施。 6.3数据报送要求 定期将监管数据发送给质权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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