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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SB A20 备案号:39280—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9062012 零售企业卖场安全要求 Standard for retail business market safety 2013-09-01实施 2013-01-2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0906—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萍、王京刚、关利欣、宋思源。 SB/T10906—2012 零售企业卖场安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售企业卖场的建筑安全、经营安全、消防治安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超市、大型超市、便利店、百货店、专卖店、专业店、购物中心、仓储会员店等有实体店 铺的零售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 GB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 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卖场store 以实体店铺形式存在的,经营商品和服务的场所。 3.2 经营环境businessenvironment 包括卖场的通风、照明、通道、设备、设施、装饰、装修等。 3.3 特种设备special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3.4 防火分区fireproofpartition 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 3.5 消防安全责任人personresponsibleforfiresafety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 工作全面负责。 1 SB/T10906-2012 4经营管理资质要求 4.1经营资质 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4.1.2应具备卖场所需的相关法律证明文件。 4.1.3)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会计、财务制度。 4.1.4 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1.5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4.2管理机构要求 4.2.1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卖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 负责,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4.2.2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 4.2.3J 应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预案演练并保存记录 备查。 4.2.4卖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 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4.2.5卖场应对顾客进行安全教育。 5卖场建筑安全要求 5.1卖场主体建筑 应符合JGJ48的规定。 5.2地面、墙壁 5.2.1地面应平整,无凹凸不平,确需分出高低层次的,高低部分应平缓过渡。台阶式过渡的,应有醒 目提示。 5.2.2应选择防滑、防压、承重、耐磨、易清洗的地面铺设物。 5.2.3地面应考虑承重要求,保证货架在陈列商品后的稳定性。 5.2.4墙壁进行张贴海报、布景等装饰的,应考虑墙壁的承重能力。 5.2.5墙壁的电源线应采用暗装或套管明装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 5.2.6经过特殊改造装修过的位置应有对顾客的提示性标志,如安全提醒、儿提醒等。 5.3装饰、装修 5.3.1卖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峻工后, 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 5.3.2卖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3.3卖场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 用不燃材料,通风管道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库房应严格 按防火标准进行设置和使用。 2 SB/T10906-2012 5.3.4卖场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 施安装敷设,禁止拉临时电线。电气设备每年要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6卖场经营安全要求 6.1设备、设施 6.1.1在用的设备、设施不应超负荷运转,应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保证其正常工作。 6.1.2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各类设备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6.1.3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6.1.4按规定对配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6.1.5应配备相应的电力应急设备,在出入口、紧急通道、购物主要通道设置应急灯。 6.1.6特种设备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6.1.7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有关 规定。 6.1.8多层市场应设有人行自动扶梯、垂直升降电梯、专用货梯。电梯设置应符合GB7588的要求。 6.2通道、货架 6.2.1 通道应符合卖场整体动线要求,营业面积小于200m²的折扣店和便利店宽度应保持在0.9m 以上,仓储会员店、大型超市应在1.6m以上。 6.2.2通道应垂直平行交叉布局,保持各方向畅通。 6.2.3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消防疏散标志、购物导向标志、称重台标志及商品分类标志。 6.2.4货架应由易清洗、有韧性且环保的材料制作,并符合环保和消防标准。 6.3安全标志 6.3.1应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3、GB2894的规定,安 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6.3.2消防标志及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3495和GB15630规定。 6.3.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安全门的顶部或 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同时在疏散通道的地面 应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6.3.4安全标志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清晰易辨,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户内广告、海报等的 张贴不应遮挡安全标志。各种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 6.3.5各独立营业区域要有醒目的入、出口标志。落地式玻璃门、玻璃墙应有“小心玻璃”或其他警示 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7消防治安要求 7.1消防安全 7.1.1卖场内防火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7.1.2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5630的要求。 7.1.3应有火灾应急预案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7.1.4应定期组织市场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3 SB/T10906—2012 7. 1.5 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要求。 7.1.6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卖场内的食品加工、 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7.1.7卖场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非营业时间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 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采取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7.2治安 7.2.1市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治安防范规章制度,照章执行 7.2.2市场应配备监控室,实行24小时监控。 7.2.3在营业期间应安排保安人员进行安全巡视,并做好记录。 4 SB/T10906—2012 参考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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