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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220.10 SB X 66 备案号:37210—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757--2012 牛肉汁调味料 Beef bouillon 2012-08-01发布 201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0757—2012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4 5 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7 标签 8 包装 9 运输 10 贮存 SB/T 10757—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调味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9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嘉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志雄、陈世豪、刘亚萍。 SB/T10757—2012 牛肉汁调味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肉汁调味料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签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07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009.3—2010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 SB/T10458--2008鸡汁调味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牛肉汁调味料Beefbouillon 以磨碎的牛肉/牛骨或其浓缩抽提物以及其他辅料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精 等增香剂,加工而成的,具有牛肉的滋味和香气的汁状复合调味料。 4技术要求 主要原料和辅料 4.1.1牛肉 应符合GB2707的规定。 SB/T10757—2012 4.1.2食用盐 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4.1.3生产加工用水 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4.1.4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1.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色泽 黄褐、棕黑、淡黄、乳黄或乳白色 香气 具有牛肉香气,无不良气味 滋味 具有牛肉汁的滋味,无不良滋味 体态 浓稠状液体,无异物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干燥失重/(g/100g) ≤ 70. 0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 22.0 总氮(以N计)/(g/100g) ≥ 1. 0 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 > 0. 5 其他氮(以N计)/(g/100g) 0.25 4.4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 SB/T10757—2012 5试验方法 本试验方法中实验室用水,应符合GB/T6682中三级以上(含三级)水的规格。所用试剂除另有注 明外,均为分析纯。 5.1感官检测 5.1.1色泽和体态 取样品10mL,放置玻璃器皿内,在自然光线条件下,进行目测。 5.1.2香气 配制3%样品溶液或按推荐食用方法配制溶液,嗅其气味。 5.1.3滋味 配制3%样品溶液或按推荐食用方法配制溶液,取少许溶液放入口内,仔细品尝。 5.2理化检验 5.2.1干燥失重 按GB5009.3一2010第一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氯化物 按SB/T10371一2003中的5.2.2的方法测定。 5.2.3总氮 按SB/T10371--2003中的5.2.5的方法测定。 5.2.4氨基酸态氮 按GB/T5009.39一2003第一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其他氮 按SB/T10458-2008中的5.2.5的方法测定:其他氮一总氮一氨基酸态氮。 5.3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总则 产品由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 6.2检验形式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SB/T10757—2012 6.2.1 出厂检验 6.2.1.1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 6.2.1.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净含量,理化指标中的干燥失重、氯化物、氨基酸态氮。 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 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投产后,如更换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 6.3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6.4判定规则 6.4.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 6.4.2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 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7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牛肉汁调味料”。 8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9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 物品混运。 10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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