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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260 SB X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696--2012 商用豆浆机 Commercial soymilk maker 2012-03-15发布 201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0696—2012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SB/T10696—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饮食加工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广东恒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市伊东机电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旭、刘文忠、韩润、罗绍远、赖柄权。 SB/T10696—2012 商用豆浆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豆浆机(以下简称豆浆机)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非专供家庭使用的商用豆浆机,通常用于在宾馆、酒店、饮品店等商业企业以及政府 机关、企业、学校等餐厅环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768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3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 要求 GB4706.3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3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的特殊要求 GB1679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SB/T229—200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包装技术要求 SB/T231—200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的标志、运输与贮存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商用豆浆机 commercialsoymilkmaker 通过电动磨浆、粉碎、离心浆渣分离、电加热等形式制取豆浆的器具,通常用于在宾馆、酒店、饮品店 等商业企业以及政府机关、企业、学校等餐厅环境。 3.2 额定产量 ratedoutput 制造商明示或标称的产量。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豆浆机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豆浆机所用零件、部件应经检查合格,外购件应有合格证明,必要时检验部门施行进厂检查合格 后方能进行装配。 1 SB/T10696—2012 4.1.3.主要零部件在预定使用条件下,材料表面和涂料应耐用、可清洗,必要时可消毒,无裂纹、抗开 裂、抗碎裂、抗剥落、耐磨损以及阻止污物渗入。 4.1.4豆浆机设计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人类工效学原则,造型美观,易拆易装,便于清洗。 4.2工作条件 豆浆机在下列条件下应能连续可靠地工作: a) 环境温度5℃40℃; b)空气相对湿度≤85%; c) 海拔高度不大于1000m; d)周围应无导电尘埃、爆炸性气体及严重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e) 无明显的震动和颠簸。 4.3外观要求 4.3.13 豆浆机塑料件应表面光洁,色泽均匀,无明显缺料、裂纹等现象。 4.3.2金属件表面无锈蚀、磕碰、焊点牢固均匀,无明显划伤。 4.3.3棱角修圆,不允许有毛刺、飞边。 4.3.4焊缝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允许有裂纹、虚焊、气孔和夹渣。 4.4性能要求 4.4.1 实际产量≥额定产量。工作应平稳、顺畅,不应有震动、阻滞等异常现象,且工作过程不得有豆 粒跌落或豆浆溢出、飞溅和渗漏现象。豆浆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4.2豆浆机每生产1kg豆浆,耗电量不应大于0.25kW·h。 4.4.3豆浆机具有防溢功能,工作过程不应有豆浆溢出。 4.4.4豆浆机工作时,工作程序应正确无误、稳定运行。 4.5安全卫生要求 4.5.1电气安全 4.5.1.1 应符合GB4706.1、GB4706.35的规定。 4.5.1.2 带有蒸汽功能还应符合GB4706.34的相关规定。 4.5.1.3 带有磨浆、粉碎功能还应符合GB4706.38的相关规定。 4.5.2卫生要求 4.5.2.1与豆浆接触的材料应符合GB16798的规定。 4.5.2.2豆浆机在正常工作时,不能因泄漏或磨损等原因而造成豆浆污染。 4.6噪声 空载噪声≤80dB(A)。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15℃~25℃,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室内条件下进行。器具 2 SB/T10696—2012 在额定电压下正常工作。 5.2生产能力试验 根据生产厂规定的最大加料量进行试验,视检并计算是否合格。 5.3耗电量试验 与生产能力试验同时进行,测量每生产1kg豆浆的耗电量。 5.4电气安全 按GB4706.1、GB4706.34、GB4706.35和GB4706.38规定的相关方法进行。 5.5卫生要求 按GB16798规定的方法进行。 5.6噪声测定 5.6.1噪声测定在空载下进行。 5.6.2按GB/T37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2 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为: a) 电气安全(可仅做电气强度和接地电阻); b)一般要求; c)外观要求。 6.3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a)正式生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再次恢复生产时; c) 新、老产品转厂,进行试制定型鉴定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规定周期性定期检验或上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检验时。 型式试验项目如表1。 缺陷分类:A类为严重缺陷,B类为一般缺陷,C类为轻微缺陷。 有一项A类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有一项B类和一项C类不合格或三项C类不合格, 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对B、C类不合格项允许进行修复,经修复后再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 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3 SB/T10696—2012 表1 型式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A B c 零部件 4.1.2,4.1.3 视检 人类工效学 4. 1, 4 视检 4. 3. 1 视检 4. 3. 2 视检 V 外观 4. 3.3 视检 4. 3. 4 视检 生产能力 4, 4. 1 5. 2 耗电量 4. 4. 2 5. 3 防溢功能 4. 4.3 视检 程序控制 4. 4, 4 视检 电气安全 4, 5.1 5. 4 4.5.2.1 5.5 卫生要求 4.5.2.2 视检 J 噪声 4. 6 5. 6 标志 7,1.1 视检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 7.1 标志 7. 1. 1 豆浆机标牌位置应符合图样规定,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如额定产量)和GB4706.34、GB4706.35、GB4706.38规定的标志; c) (P 出厂编号和/或制造日期; 执行标准号。 e) 7.1.2 包装标志应符合SB/T231—2007中3.2的要求。 7.2 包装 7.2. 1 包装箱材料与结构应按SB/T229—2007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执行。 7.2.2 豆浆机应牢固地固定在箱体内,附件、备件、工具应固定在箱内空隙处。 7.2.3 包装前对豆浆机易腐蚀外露部分应做防锈处理。 7.2. 4 一机箱,箱内不混杂物,箱内壁置防雨层。 7.2.5 随机文件应用塑料袋封装,放人箱内,在箱外相应部位上注明“随机文件在此”字样。 随机文件包括: 装箱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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