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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100. 01 SB A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668—2012 零售商与供应商供应链平台功能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supply chain function of platform between retailers and suppliers 2012-06-01实施 2012-03-1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0668—2012 目 次 前言 范围 2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 4 接口要求 系统管理 基础功能要求 扩展功能要求 系统安全要求 8 参考文献· I SB/T10668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富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基鸿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青松、杨德宏、高京生、种晓兵、姜伯勇、王建江、李满。 SB/T10668—2012 零售商与供应商供应链平台功能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供应链平台业务流程操作的基本功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采购业务的零售商。 术语和定义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1 供应链supplychain 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 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 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 2. 2 平台 platform 计算机硬件或软件的操作环境。 2. 3 供应链平台 platformof supplychain 基于协同供应链管理的思想,配合供应链中各实体的业务需求,使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统紧密配合, 做到各环节无缝链接,形成物流、信息流、单证流、商流和资金流五流合一的领先模式。 2. 4 接口 interface 两个不同系统(或子程序)交接并通过它彼此作用的部分。 2.5 主数据 masterdata(MD) 主数据指系统间共享的数据。 3 总体要求 3.1为零售企业及其供应商提供企业间供应链业务单证流转及协调交互的信息化平台。 3.2应支持零售商POS-ERP系统和供应商系统对接接口。 3.3应满足零售商、供应商不同权限的多用户系统职能要求。 3.4应实现零售商与供应商供应链各流程的功能操作。 3.5 应满足企业的信息系统安全要求。 4接口要求 4.1接口支持 4.1.1应支持文件接口,实现供应链平台和各自系统的数据交互。 1 SB/T10668—2012 4.1.2应支持网络接口,实现零售商系统、供应商系统与供应链平台的数据交互。 4.2接口规范 接口的标准化要求,应支持国际或国内通用标准的要求。 5系统管理 5.1零售商的系统管理员可以根据本企业用户的工作职能,自定义不同操作功能权限的多用户角色。 5.2供应商的账号需由零售商系统管理员开通,并赋予不同的属性或类别,设定数据范围权限,以及业 务流程的审批权限。 5.3供应商开通账号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用户的工作职能,自定义不同操作功能权限的多用户角色。 6基础功能要求 6.1零售商主数据管理 零售商可以在平台上设置组织机构和门店信息,并对与零售商相关的销售信息、财务数据、采购信 息、订单数据、商品分类、商品主数据进行管理。 6.2供应商主数据管理 供应商可以在平台上设置组织机构,并对与供应商相关的销售信息、财务数据、采购信息、订单数 据、商品主数据进行管理。 6.3采购管理 6.3.1零售商采购相关用户可在相应权限下分别对采购各项工作进行操作。包括门店订单提交、订单 汇总、订单审核、订单汇总提交,收货数据汇总及上传等。 6.3.2订单商品相关的供应商可以在平台上完成订单确认和发货处理,并将发货数据导人平台。 6.3.3零售商可将订单确认及发货数据打印或通过接口导出。 6.4退货管理 6.4.12 零售商相关用户提交退货申请后,可以上传相应数据到平台,经过零售商、供应商审批用户 确认。 6.4.2零售商和供应商可以分别进行退货及收货确认。 6.5网上对账 6.5.1J 应实现零售商收货数据及供应商的发货数据的比对功能。 6.5.2应实现零售商收取供应商管理费等费用数据的定期生成,并可与供应商进行网上通知及核对。 6.5.3对于联营、经代销的商品销售,零售商应通过系统接口定期上传销售信息到平台,与供应商进行 电子核对。 6.5.4零售商定期生成的对账单、结算单上传到平台,与供应商进行电子核对。 6.6网上结算 6.6.1支持经销类供应商根据核对无误的发货单或零售商的收货单,通过平台申请结算,平台可产生 结算单。 2 SB/T10668—2012 6.6.3零售商可以通过平台对供应商提交的确认信息进行结算处理。 6.6.4提供供应商结算额度查询功能。 6.7数据共享 6.7.1 销售数据共享 6.7.1.1 供应商可在平台上得到其商品在零售商门店每日的销售、顾客退换货的明细数据。 6.7.1.2供应商可以将各类销售、结算、促销等数据下载成所需格式的电子文件。 6.7.1.3支持零售商和供应商对各种销售数据的查询、统计、分析和预警等功能。 6.7.1.4供应商与零售商可以加入所需的各类定制化统计报表数据。 6.7.2库存数据共享 6.7.2.1可提供零售商收货、退货、商品报损、高低库存预警、盘点损益、调拨、配送等数据,以及当前各 库存地的商品库存数据。 6.7.2.2支持零售商和供应商企业针对库存数据的查询、统计和分析功能 6.7.2.3允许供应商将与其相关商品的库存数据下载成所需格式的电子文件。 6.8合同管理 6.8.1 提供零售商与供应商在线签约功能。 6.8.2通过合同管理约定双方的合作时间、流水倒扣比率、结算周期、权利义务等合作条件。 6.8.3零售商也可通过平台提出对供应商的证照要求。 6.8.4提供针对合同到期、合同中各种证照到期等的电子提醒。 6.8.5供应商可通过平台完成证照的上传和审核。 6.8.6零售商和供应商可以通过平台完成各种临时合同、合同续签的修改、确认和电子签名。 7扩展功能要求 7.1商品质量审核 7.1.1零售商可通过平台对各类商品的资质、包装、标注等提出不同要求。 7.1.2供应商可通过平台完成零售商要求的商品信息上传和审核。 7.1.3零售商可对平台上的商品进行资质审核及准入。 7.1.4商品审核通过后可进入零售商系统进行录入及销售。 7.2新品展示 提供供应商新品展示功能,供应商的新品信息可以导人零售商企业系统。 7.3促销管理 7.3.1零售商可通过平台进行商品的促销管理,使供应商可以就零售商发起的促销活动快速反应、提 高营销效率,配合营销活动。 7.3.2零售商可将促销结果的相关数据同步共享给相关供应商。 7.3.3供应商可分析并下载相关数据。 3 SB/T10668—2012 7.4库存管理 7.4.1 供应商可对零售商的库存管理提供数据支持,这些功能包含但不限于联营、经销供应商在零售 商处的销售和库存分析。 7.4.2根据分析生成建议订单,修改建议订单,并且允许将建议订单通过系统接口传递到零售商系统。 7.5招商管理 允许零售商在平台上发布招商等要求,由供应商企业参与招商。 7.6 供应商账号收费管理 7.6.2如收费,应在到期前有续费提示。 7.6.3针对超出服务期限的供应商,可以选择关闭其平台服务。 7.7在线交流 可提供在线交流平台,使得供应商、零售商之间可以在线进行交流。 7.8公告板和站内邮箱 可提供在线公告板和站内邮箱设置,使零售商可以在公告板上向供应商发布信息或双方通过站内 邮箱进行一对一或批量信息的发送和交互。 7.9在线培训 7.9.1可提供在线培训资料,这些资料可支持静态、动态、文字、视频等方式展示。 7.10短信通道 可提供短信功能,通过手机短信通道即时或定时给零售商、供应商的相关人员提供平台上的关键 数据。 8系统安全要求 8.1要求用户用账号、密码、验证码的方式登录。系统应要求用户密码具备一定的复杂度,并建议定期 修改。 8.2用户密码必须采取加密传输和存储。 8.3所有系统功能的人口必须检查用户登录状态。对未登录用户调用功能应跳转回到用户登录界面。 8.4网路数据传递应采用合格的数据加密方式或者安全级别高的连接方式。 8.5具备防备互联网络技术攻击的能力,确保系统的高可用性。 8.6 提供应用系统应急备用机制、防止各种原因导致的生产环境系统停机造成的系统无法使用。 8.7 提供多数据存储点、安全存储机制,并及时备份来保证数据不会损坏、丢失 8.8部署环境安全,要有防火墙、安全策略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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