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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60 SB B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649—2012 大豆蛋白制品 Soyproteiaproducts 2012-06-01实施 2012-03-1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0649—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荫食品有限公 司、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平望、陈清松、王玉芬、陈松、林榆生、张晨、张曦。 I SB/T10649—2012 大豆蛋白制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蛋白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原料、辅料和添加剂、技术要求、生产加工的卫生 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存、销售和召回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11 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碑的测定 GB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6565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GB/T20371 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 GB/T22493 大豆蛋白粉 SB/T10453 膨化豆制品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9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SB/T10649—2012 3. 1 大豆蛋白制品soyproteinproducts 拌(或搅拌)、滚揉、调味、成型(或不成型)、蒸煮(或油炸)、速冻(或不速冻)、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 艺制成的食品。 4分类 4.1 油炸大豆蛋白制品 a) 速冻油炸大豆制品; b) 非速冻油炸大豆制品。 4.2 蒸煮大豆蛋白制品 (e 速冻蒸煮大豆蛋白制品; b) 非速冻蒸煮大豆蛋白制品。 5 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原料 5.1.1 大豆蛋白 应符合GB/T20371或GB/T22493的规定。 5.1.2 膨化豆制品 应符合SB/T10453的规定。 5.2辅料 应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4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6技术要求 6.1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2 SB/T10649—2012 表1 感官要求 指 标 项目 油炸大豆蛋白制品 蒸煮大豆蛋白制品 色泽 具有产品本身的额色,无焦黑色,色泽基本一致 具有产品本身的颤色,色泽基本一致 组织形态 组织均匀,口感有韧性 具有油炸香味,威甜适中,无焦苦,无哈喇味,无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香味,甜适中,无异味 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6.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指 标 项 油炸大豆蛋白制品 燕煮大豆蛋白制品 蛋白质/(g/100g) 12.0 氯化物(以NaCI计)/(g/100g) 4. 0 6.3 卫生指标 6.3.1 油炸大豆蛋白制品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酸价、过氧化值、炭基价、总砷和铅的指 标应符合GB16565的相关规定。 6.3.2 蒸煮大豆蛋白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总砷和铅的指标应符合GB2711的相 关规定。 6.4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5食品添加剂 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7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3 SB/T10649—2012 检验方法 8.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样品置于白色塘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用目测、品尝、嗅等方式 进行感官检验。速冻产品应进行自然解冻。 8.2理化检验 8.2.1蛋白质 按GB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总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氯化物 按GB/T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 酸价、过氧化值、羰炭基价 按GB/T5009.56规定的方法提取脂肪,按GB/T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8.2.6 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7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8.2.8 3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分别按GB4789.4、GB4789.5和GB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8.3 净含量负偏差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9 检验规则 9.1组批 同一班次(或同日)、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9.2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产品销售包装的1/1000,但样品总数不得少于2kg。 4 SB/T10649—2012 9.3检验 9.3.1出厂检验 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9.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和10.1规定的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 做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c) 原料或工艺出现大的变化时; (P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食品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检验时。 9.4判定规则 9.4.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9.4.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 9.4.1.2出厂检验项目有1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除外)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抽样,对不合 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4.1.3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中的1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 9.4.2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9.4.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 9.4.2.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除外)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 以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3项 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 9.4.2.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中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应 复检。 10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 10.1标签、标志 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并标注类别,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10.2包装 采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型式应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的规定。 10.3运输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工具和容器运输成品。运输中保持包装完整,不得与有害物质混运。 运输过程中要防雨、日晒、高温、受潮、重压。速冻产品运输湘内温度应<一15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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