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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20 SB A 10 备案号:33695—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624—2011 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 Laundering and dying service trades manage standard 2011-08-10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 行业标准 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 SB/T10624—2011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总编室:(010)642753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 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字数8千字 2012年2月第一版 2012年2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2-23204定价 14.00元 如有印装差错 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10107 建筑321---标准查询下载网 wwj z321. net SB/T 10624—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绿环洗染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淑媛、潘炜、王厚增、朱丽筠、张莉、徐发江。 I SB/T10624——2011 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的开业条件及经营管理、服务接待、加工生产、质量责任、赔偿原则等环节中应 遵循的规范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洗染业经营活动的各种洗染企业。 注:酒店、医院、交通运输等单位公用纺织品洗涤的服务经营规范将另行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685—2008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 GB13497消防安全标志 GBZ/T199—2007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SB/T10625—2011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 3术语和定义 SB/T10625-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皮革类制品leatherproducts 以皮革、毛皮、毛革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服装、皮具、皮鞋等物品。 3. 2 水洗washing 以水作为介质的洗涤方式。 3.3 干洗drycleaning 以干洗剂作为介质的洗涤方式。 4开业条件 4.1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2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d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备案。 5开业要求 5.1经营服务场地 5.1.1经营场所的整体装修应整洁干净,照明充足。 建筑321---标准查询下载网 wwiz321. net SB/T106242011 5.1.2经营场所应安装户外牌匾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5.1.3经营场所的衣物收/付、存放和加工等功能区域完备并划分有序。 5.2加工服务设施 5.2.1加工服务场所应光线充足,地面、墙面易清洁、不脱落。工场内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5.2.2加工服务场所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5.2.3加工服务场所应具备上、下水设施、通风设施,符合经营所需的电力容量。 5.2.4应配备与经营项目(水洗、干洗、织补、熨烫、皮革护理等)、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专用洗染、保管、安全、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6专业要求 6.1从业人员应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诚信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2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 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7经营管理 7.1服务经营活动应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7.2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应遵守商务、工商、税务、环保、卫生、公安、质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 7.3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顾客须知、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投诉受理单位和电话。 7.4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制定的相关规范或标准。 8服务接待 8.1应衣貌整洁,端庄大方,热情礼貌,态度谦和,顾客进店、离店都应礼貌示意。 8.2应认真听取消费者的具体要求,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 题,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8.3应对衣物的质地、花色、款式规格、数量等状况认真进行核实,提示消费者取出衣物内的遗留物品, 检查确认衣物附件及饰物是否齐全。 8.4应提示、协助消费者将易损、易蚀及贵重的饰物或附件取下并保管好。 8.5应认真查看衣物上的使用标识,采用正确的洗涤方法进行洗涤、熨烫。对高档品牌服装应建议顾 客施行保值清洗。 8.6应对衣物上的破损、变形、变色、污渍等瑕疵向消费者明示。对衣物的磨损程度、脏净程度、衣物的 质地、洗染后效果向消费者讲明。对不易洗染或不易去除的污溃应告知消费者,标注后请消费者确认 签字。 8.7洗衣凭证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瑕疵状况、加工服务内容、价格、收衣/取衣日期、加工后效 果、顾客须知、联系电话、消费者确认签字等内容。 8.8应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脏、净衣物分别存放,衣物收发区域分开并有明显标识。 9加工生产 9.1洗染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场地、人员等情况,参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标准要求,制定本 2 SB/T10624—2011 单位的服务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加以明示并严格执行。 9.2加工生产人员应根据衣物在加工前的实际情况,核实洗衣凭证上的记录,仔细检查、并按要求进行 分类,采取正确的加工工艺进行操作。 9.4加工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库房贮存等应符合GB13497的有关规定。 9.5加工生产人员应对车间的设备、设施经常进行保洁检查及维护,保持运转正常。 9.6压力容器等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年检。 10 质量责任 10.1应有专人负责洗染服务的质量检验工作,各工序之间应严格交接手续,应具备良好的衣物保管设 施,对顾客衣物在经营场所的安全负责。 10.2洗染服务应确保达到SB/T10625一2011,对于事先向顾客讲明情况,双方达成约定的,可以作为 质量评判标准;对于未事先讲明情况的,顾客有权要求达到行业质量要求。由于服装自身质量原因或洗 涤标识错误导致无法达到洗涤质量标准的除外。 10.3洗染服务应按GBZ/T199~-2007的规定,保证衣物洗涤的卫生质量。 11赔偿原则 11.1因经营者责任,洗后的衣物未能达到SB/T10625一2011的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 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11.2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 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11.3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 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建筑321---标准查询下载网 w j z321. net SB/T10624-2011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11号公布。 [2]《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年第27号) [3]《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2-23204 SB/T10624-2011 定价: 14.00元 打印日期:2012年3月19日F00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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