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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A10 备案号:33690—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619—2011 零售业自有品牌开发与经营管理规范 Requirements for retailers private brand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 2011-08-10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0619-—2011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总体要求 4 自有品牌的开发与经营管理 供应商管理 5 6 版权及渠道管理 公平交易 7 参考文献· SB/T10619—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达曼国际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乐购 TESCO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青松、马中星、许锦龙、张智强、董雅娟、李满。 Ⅲ SB/T10619—2011 零售业自有品牌开发与经营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售企业自有品牌相关术语、总体要求及开发管理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开发、经营及管理自有品牌的各零售业态。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1 自有品牌privatebrand 公司品牌corporatebrand 商店品牌storebrand 零售商品牌retailerbrand 以零售企业的商标、企业名称、零售企业另外独立注册或转授权的商标,作为产品商标或品牌的形 式;并根据零售企业所订立的产品规格及质量要求,或根据零售企业许可使用的其他具有知识产权的配 方、工艺,设计等技术手段,由生产加工厂商所生产的产品。 2.2 厂商品牌factorybrand 商标由生产商拥有的商品品牌,是与自有品牌相对应的一种商标所有形式。 2.3 版权copyright 著作权 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本标准中所指版权 是零售企业对自有品牌及其从属品牌进行注册,并由此拥有品牌名称(中文或其他文字)及其图形标识 等的所有版权,并在商标被非法使用时受到保护。 2.4 商标trademark 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上采用的,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 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额色等要素的 组合而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2.5 召回recall 生产商或零售商将已卖给消费者的商品收回,其原因是发现所售出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符合相关 安全标准,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 3总体要求 3.1合法合规 3.1.1 自有品牌的开发及经营管理,应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标签标识等相关法律、 1 SB/T10619—2011 法规、规章、制度和强制标准的要求。 3.2质量安全 3.2.1 自有品牌的生产、加工资质应符合相关法规对相关商品的要求。 生产。 3.2.3零售商对自有品牌应建立全程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商品下架和召回机制。 4自有品牌的开发与经营管理 4.1计划 4.1.1市场研究:在开发自有品牌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研究,特别是对消费者消费倾向及喜好的 研究。 4.1.2产品定位:零售商应确立自有品牌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 4.1.3品项选择:根据公司决策需要以及市场需求,按照开发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并确定需要 开发的品类,进行加工生产厂商的考察。 4.1.4价格研究:初步确定生产加工厂商后,进行进一步合作意向的洽谈,确定商品成本,核算投人市 场的价格及毛利,如价格定位与开发策略不符,需重新计划。 4.1.5营销计划:确定营销策略及计划,制定完整的营销方案。 4.2开发 4.2.1商标注册:设计并确定自有品牌的商标并办理所有注册手续。 4.2.2合同文本:与厂商洽谈后,应及时整理出相应合同文本,报送批阅。 4.2.3合同签定:确定需要开发品项的价位和毛利水平后,及时与生产加工厂商进行合同洽谈,并签定 合同。 4.2.4包装设计:根据需要开发的商品,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外观包装的设计,提报并确定后,进行包装 的生产、加工。 4.2.5价格制定:根据已经开发出的商品,同类商品参考厂商品牌的价格,进行价格的制定。应限定合 理的毛利空间,实现品牌开发的优势。 4.2.6量产前检测:要对自有品牌的口味/感官等进行测试,制定技术指标书和质量计划书,以及包装 开发管控流程。 4.2.7生产监控:根据商品的加工时间,进行实地监控,并随时抽查开发的商品质量。商品加工完成 后,要及时向厂商索取质检报告,随货发到各门店,以便进行报检。 4.3销售 4.3.1计划生产:根据开发计划,确定订货量,开始批量生产。 4.3.3库存调控:要合理掌握自有品牌的库存,及时协调配送中心进行库存的调控,加快库存的周转, 确保库存的良性周转。 4.3.4品牌营销:根据商品上市销售情况,确定临时性、月度、季度性、年度性促销计划。根据促销计划 的档期设置,协调订货部门调控库存,以减少促销商品的缺货率。 4.3.5门店陈列:根据开发出的自有品牌,尽快进行商品陈列规划,并由相应部门对门店下达陈列图。 2 SB/T106192011 4.4评估 4.4.1质量评估:对自有品牌应进行常规抽查,建立完善的日常产品质量评估和管控制度。 4.4.2供应商评估:对供应商的生产、质量、物流等进行全面评估。 4.4.3绩效和效益评估:对自有品牌在所在品类创造的绩效和效益进行评估,并与厂商品牌进行销售 份额、毛利率等方面的比较。 4.4.4消费者反馈评估:了解消费者对自有品牌价格、质量的认知程度,宜采用第三方进行评估。 4.5售后服务 4.5.1退换货:消费者要求退换货的商品,门店必须严格按照退换货流程进行自有品牌的退换工作;属 于厂商不负责退换货的商品,需进行店间调拨,及时消化库存。对于超出退换货要求的,由门店自行 负责。 4.5.2召回:对于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应进行产品召回。零售企业应制定产 品召回计划、评估和顾客反馈程序。除了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召回也应包括从市场和其他分销架道 召回有安全隐惠或不合格的产品。 5供应商管理 5.1审核 5.1.1在对工厂审核之前,首先要告知既定的生产厂家审核程序和所需文件。国家级及地方性行业标 准的检测人员应与质保人员全程合作进行工厂审核。 5.1.2自有品牌加工生产厂商应具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技术指 标书等,同时要预审工厂,宜请第三方审查工厂。 5.2安全管理 生产加工厂商应建立严格的自有品牌生产流程、安全控制标准。 5.3质量管理 5.3.1生产加工厂商必须确保其指定的工厂有资格、有能力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加工既定 产品。 5.3.2生产加工厂商必须确保工厂有适当设施设备、相关标准及管理程序(例如HACCP或GMP 等),同时原材料的贮存应符合要求, 5.3.3所有关于使用材料和物质的文件必须自始至终完备提供给零售商,以便于快捷检核产品的 成分。 6版权及渠道管理 6.1零售企业有责任对自有品牌及其从属品牌进行注册,并由此拥有品牌名称(中文或其他文字)及其 图形标识等的所有版权。版权可以使零售商在商标被非法使用时受到保护。 6.2零售企业注册的品牌名称和标识都归其所有。生产加工厂商应该尊重零售企业提出的包装设计 和标识规定,不能随意更改。任何必要的改动,首先要向零售企业的相关部门提出,并且最终的设计方 案必须经过零售企业确认。 6.3生产加工厂商对包装袋上文字和图形的使用权负责,未经授权的视觉资源、非法认证的图标不得 SB/T10619—2011 用于产品的包装设计。 产品卖给其他零售企业。 7公平交易 7.1零售企业和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公平贸易原则,相关要求需遵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 办法》。 7.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市场价剧烈波动,进口产品的原材料价格或汇率变动,零售企业应和生产加 工厂商相互沟通,及时调整价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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