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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80.20 CCSX26 GH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H/T1176—2022 代替GH/T1176—2017 速冻蒜薹 Quickfrozenyounggarlicshoot 2022-11-24发布 2023-01-01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GH/T1176—2022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H/T1176—2017《速冻蒜薹》,与GH/T1176—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原料”和“产品”(见4.1、4.2,2017版第4章); ——增加了“微生物限量”(见4.2.2); ——增加了“净含量”(见4.3); ——更改了“检验方法”(见第5章,2017版第5章); ——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2017版第6章); ——更改了“包装、标识、运输、储存”(见第7章,2017版的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所、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淮阴师范学院、南京市蔬菜行业协会、淮阴工学院、江苏福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健 康产业有限公司、青海省农林科学院、金乡县大蒜科技研究中心、河北工程大学、山东省金春雨种业科 技有限公司、安徽农业大学、江苏鸿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宁德市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富玉、侯北伟、肖进进、胡卫成、姚正颖、张黎明、罗玉明、王晓莉、孙怀东、 丁峰峻、张悦、黄晓德、钟启文、林群英、吴亮亮、马龙传、石玉祥、韩文静、徐强、李纯、孙力军、 林立伟。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3年首次发布为SB/T10164—1993;2017年归口由商务部调整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 件编号调整为GH/T1176—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GH/T1176—2022 1速冻蒜薹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速冻蒜薹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储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新鲜蒜薹为原料生产的速冻蒜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24616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含量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蒜薹garlicbolt 大蒜的花薹,由薹茎(花茎)和薹苞组成。 注:薹苞是大蒜薹茎顶端的总苞,内含发育不全的花序。 成熟适度maturitymoderate 在生长过程中,蒜薹的花轴向一旁弯曲时,总苞呈白色的状态。 畸形malformation 薹茎短于薹苞或多薹苞的蒜薹。 4质量要求 原料 4.1.1原料要求GH/T1176—2022 2蒜薹应质地脆嫩,色泽鲜绿,成熟适度,薹条均匀,无虫蛀、无病害、无损伤、无腐烂、无畸形。 4.1.2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4.1.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产品 4.2.1等级要求 速冻蒜薹按品质分为优级品、一级品、二级品。各等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等级要求 项目指标 优级品 一级品 二级品 色泽呈鲜绿色,色泽一致 呈鲜绿色,茎基部允许微带浅 绿色,色泽基本一致基本鲜绿,黄绿色≤10% 形态条形较直,段长一致,段长≥ 4cm,粗细均匀,无脱皮条形较直,段长基本一致,段 长≥4cm,粗细基本均匀,脱 皮条≤5%,断条≤2%段长≥4cm,薹茎直径≥0.2 cm,脱皮条超过≤10%,断条 ≤4% 杂质 无 无 ≤0.1g/kg 4.2.2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微生物限量 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1 104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净含量 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检验方法 感官指标检验 5.1.1色泽、形态检验 称取混合后样品1000g于白搪瓷盘内,对照等级指标目测色泽、形态,挑出不合格品,并分别称 重,分别计算不合格品质量分数。 5.1.2杂质检验 称取混合后样品1000g于白搪瓷盘内,挑出杂质,称其重量,计算杂质质量分数。 微生物指标检验GH/T1176—2022 35.2.1菌落总数 按GB4789.2的规定执行。 5.2.2大肠菌群 按GB4789.3的规定执行。 5.2.3沙门氏菌 按GB4789.4的规定执行。 5.2.4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4789.10的规定执行。 污染物检验 按GB2762的规定执行。 农药最大残留检验 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6.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产品的感官指标、净含量、包装、标志和标签等进行检验。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 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d)停产6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 e)市场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及合同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组批规则 以同一生产批次、同等级、同规格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判定规则 6.3.1微生物指标、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中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3.2质量指标如出现一项不合格项,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检测;任一项目仍不符合时, 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3.3批次样品的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时,允许生产者进行整改后重新加倍抽样检测;任一项 目仍不符合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包装、标识、运输、储存GH/T1176—2022 4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标识 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运输、储存 应符合GB/T24616的规定。GH/T1176—2022 5参考文献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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