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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 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 号 202111669623.4 (22)申请日 2021.12.31 (71)申请人 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100086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 5号院1 号楼B座20层20 01号 (72)发明人 李国库  (74)专利代理 机构 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 有限公司 1 1266 专利代理师 贾银秋 (51)Int.Cl. G06Q 40/06(2012.01) G06K 9/62(2022.01) (54)发明名称 用于确定实际控制人的方法和装置 (57)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用于确定实际控制人的 方法和装置、 以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电子设 备和计算机程序产品, 其中方法包括: 对待识别 公司的股权关系进行挖掘, 获取用于表征待识别 公司的股权关系的多层股权结构; 按照多层股权 结构的层 级顺序并基于 路径表的记录内容, 依次 确定与待识别公司 具有股权关系的每个参股对 象的实际控制人; 基于每个参股对象的实际控制 人, 确定待识别公司的股东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 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以及基于待识别公司 的股东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 权比例, 确定待识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发明 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现有技术中识别公司实际控 制人时, 识别不准确并且识别效率低的技术问 题。 权利要求书3页 说明书13页 附图4页 CN 114445231 A 2022.05.06 CN 114445231 A 1.一种用于确定实际控制人的方法, 其特 征在于, 包括: 对待识别公司的股权关系 进行挖掘, 获取用于表征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权关系的多层 股权结构; 按照所述多层股权结构的层级顺序并基于路径表的记录 内容, 依次确定与 所述待识别 公司具有股权 关系的每个参股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其中路径表的记录内容包括多层股权结 构中已经遍历的参股对象的路径信息; 基于每个参股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确定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东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 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以及 基于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东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确定所述 待识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对待识别公司的股权关系进行挖掘, 获取用于表征 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权关系的多层股权结构, 包括: 以所述待识别公司为根节点并将根节点记录到所述路径表中, 从所述根节点开始并且 按照与所述根节点的路径距离从近到远的层级遍历方式, 识别与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 关系的多个参股对象; 按照每个参股对象所处 的层级位置以及股权关系, 将每个参股对象作为用于表征所述 待识别公司的股权 关系的多层股权结构中的非根节点, 其中所述 非根节点包括中间节点和 叶子节点; 按照遍历顺序将每个非根节点记录到所述路径表中, 从而形成树状结构的多层股权结 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识别与 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关系 的多个参股对象包括: 将根节点的下一层级中的每 个非根节点作为当前识别的非根节点 开始, 进行: 记录当前识别的非根节点, 确定当前识别的非根节点的下一层级的非根节点的是否存 在于路径 表的记录内容中, 如果存在, 则将当前识别的非根节点与下一层级的非根节点之间的股权关系解除, 并 且将当前识别的非根节点作为自身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不存在, 则识别与下一层级的非根节点具有股权关系的至少一个非根节点。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按照所述多层股权结构的层级顺序并 基于路径表的记录内容, 依次确定与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 关系的每个参股对象的实际 控制人, 包括: 从多层股权结构中作为叶子节点的参股对象开始, 按照从叶子节点到根节点的层级顺 序, 依次确定与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每 个非根节点的实际控制人; 将每个非根节点的实际控制人保存在缓存中。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依次确定与 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 关系的每 个非根节点的实际控制人, 包括: 依次确定与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每 个非根节点的股东 集合; 当非根节点的股东集合中存在非根节点的总公司时, 将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为非根 节点的实际控制人, 并将非根节点的实际控制人保存在缓存中; 或者权 利 要 求 书 1/3 页 2 CN 114445231 A 2当非根节点的股东集合中存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时, 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非根节点的 实际控制人, 并将非根节点的实际控制人保存在缓存中。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依次确定与 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 关系的每 个非根节点的实际控制人, 包括: 依次确定与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每 个非根节点的股东 集合; 当非根节点的股东集合中不存在非根节点的总公司并且不存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时, 将 非根节点的股东 集合中相同投资主体进行股权比例合并。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 其特 征在于, 还 包括, 当经过股权比例合并的股东集合中存在股权比例大于或等于股权比例阈值的至少一 个投资主体时, 确定股权比例为 最大值的投资主体是否唯一: 当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投资主体唯一 时, 将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投资主体确定为非根 节点的实际控制人, 并将非根节点的实际控制人保存在缓存中; 当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投资主体不唯一 时, 确定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多个投资主体是 否存在法人: 如果存在法人, 则将法人的实 际控制人确定为非根节点的实 际控制人, 并将非根节点 的实际控制人保存在缓存中; 如果不存在法人, 则将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多个投资主体均确定为非根节点的实际控 制人, 并将非根节点的实际控制人保存在缓存中。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 其特 征在于, 还 包括, 当经过股权比例合并的股东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股权比例均小于股权比例阈值 时, 则将当前识别的非根节点作为自身的实际控制人。 9.根据权利要求4 ‑5和7‑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在对待识别公司的股 权关系进行挖掘之前还 包括, 基于待识别公司在所述缓存中进行检索, 当确定存在检索结果时, 将检索结果中的实 际控制人作为待识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于每个参股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确 定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东 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包括: 从多层股权结构中作为叶子节点的参股对象开始, 按照从叶子节点到根节点的层级顺 序, 根据参股对 象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参股对 象的股权比例进行控制 权推导, 直到确定所述 待识别公司的股东 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为止 。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于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东集合中 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确定所述待识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包括: 基于待识别公司的股东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对投资主体进 行股权比例合并; 当经过股权比例合并的股东集合中存在股权比例大于或等于股权比例阈值的至少一 个投资主体时, 确定股权比例为 最大值的投资主体是否唯一: 当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投资主体唯一 时, 将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投资主体确定为待识 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当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投资主体不唯一 时, 确定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多个投资主体是权 利 要 求 书 2/3 页 3 CN 114445231 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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