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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20.25 P 15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T 1754—2019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范 2019 - 02 - 13 发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5 - 13 实施 发 布 DB41/T 1754—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场址选择 .......................................................................... 2 6 设施设置 .......................................................................... 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置 ............................................ 9 I DB41/T 1754—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地震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勤忠、韩贞辉、陈静、马伟霞、何香玲、郭慧、韩艳杰、高冠龙、寇曼曼、 徐丹、滕婕、何重阳。 II DB41/T 1754—2019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址选择和设施设置。 本标准适用于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GB/T 24362 地震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与标志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166 城市桥粱抗震设计规范 MH 5013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避难场所 为有效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经过规划、建设,配置应急保障设 施,供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安全场所。 3.2 避难容量 可容纳避难人员的数量。 3.3 有效避难面积 1 DB41/T 1754—2019 应急避难场所内,除去水面以及其他不宜收容人群避难的场所(密林、道路、电梯等)面积外,用 于人员宿住和人员活动的面积。 3.4 篷宿区 配备相关配套设施,灾时供避难人员宿住的功能片区。 4 基本规定 4.1 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根据当地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确定空间布局,设置应急 避难场所设施。 4.2 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按 GB 21734 的规定,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4.3 Ⅰ类、Ⅱ类和Ⅲ类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设置见附录 A。 4.4 Ⅰ类、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以居住地为主就近疏散避难的需要,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就 地疏散避难的需要。 4.5 应急避难场所内新建或利用原有建(构)筑物供避难人员使用时,建(构)筑物结构要求应符合 GB 50009 和 GB 50011 的规定。 4.6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建(构)筑物应按 GB 50057 的规定进行防雷设计。 5 场址选择 5.1 应优先选择地形平坦、地势较高、有利排水、交通便利,且具备一定市政基础设施的场址。 5.2 下列场址可选作应急避难场所: a) 公园; b) 绿地; c) 广场; d) 体育场; e) 大型体育馆、展览馆、会展中心、校舍等室内公共场所; 2 f) 建筑面积不小于 4000 m 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 5.3 应急避难场所场址的选择应符合 GB 51143—2015 中 4.1.3 的要求,并避开金属矿区、河流、湖泊 等易受雷击区域。 5.4 应急避难场所的有效避难面积、避难容量等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和避难容量要求 类 别 安置时限 场所有效避难面积 2 避难容量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万人 m 2 d m Ⅰ类 > 30 ≥ 50 000 ≤ 9.0 ≥ 3.5 Ⅱ类 10 ~ 30 ≥ 10 000 ≤ 2.3 ≥ 2.0 Ⅲ类 < 10 ≥ 2 000 ≤ 0.5 ≥ 1.5 6 设施设置 6.1 应急医疗与卫生防疫设施 6.1.1 I 类、II 类应急避难场所应选择场所周边 1000 m 范围内的医院作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保障。 2 DB41/T 1754—2019 6.1.2 I 类、II 类、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根据避难人员应急医疗卫生救护需求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所, 避难单元应设置医疗卫生室或医疗点。 6.1.3 I 类、II 类应急避难场所宜设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6.1.4 I 类、II 类、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应划定存放卫生防疫药品和器材的场所。 6.2 应急供水设施 6.2.1 应急供水可选择市政给水管网、蓄水池、深(管)井水、供水车等。 6.2.2 应急供水应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供水方式,其中一种方式应为市政给水管网,不同供水方式之 间应设置隔断措施防止两种水源串通,确保供水不间断。 6.2.3 应急避难场所内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6.2.4 应急供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直接饮用要求,未达到直接饮用要求的应配置净水设备。 6.2.5 应急供水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每 30 人配备至少一个水龙头; b) 每 100 人设置至少一处饮水处; c) 人均每日饮用水供应不少于 3 L; d) 人均每日生活用水量供应不少于 10 L; e) I 类、II 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消防水泵,供水量按不小于 2 次火灾,每次火灾用水量不小于 15 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 1.0 h 设计。 6.3 应急供电设施 6.3.1 I 类、II 类应急避难场所应不少于两路独立的供电系统,并按 GB 50052 的要求进行供配电设计。 6.3.2 I 类、II 类应急避难场所应配置可移动发电设施作为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灾时应急避难 场所内的用电需要。 6.3.3 具备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宜配置太阳能供电系统。 6.3.4 应急避难场所供电系统、发电设施应设置防触电保护措施。 6.3.5 应急避难场所供电系统、发电设施应设置防雷击保护措施。 6.4 应急环境卫生设施 6.4.1 应急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和形式应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可能产生的废弃物数 量、收集与储运方式等确定。 6.4.2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应急厕所、排污设施、垃圾收集与储运设施。 6.4.3 应急厕所宜包括暗坑式、移动式、固定式等形式。 6.4.4 应急厕所卫生设备的总量应根据避难容量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 Ⅰ类和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按每 50 人一个厕所坑位来设置,Ⅲ类应按每 100 人一个厕所坑位 来设置,其中女厕所坑位与男厕所坑位数量比例按 2:1 确定; b) 男厕所水冲小便器数量和男厕所坑位数量比例按 2:1 确定,若采用小便槽,按每 0.5 m 长相 当于一个小便器计算。 6.4.5 应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内原有的公共厕所作为应急厕所,其数量未达到 6.4.4 要求时, 应以移动厕所或暗坑式厕所的形式作为补充,以满足要求。 6.4.6 应急医疗卫生区宜单独设置医护人员的厕所和伤员厕所。 6.4.7 移动式应急厕所或新建暗坑式厕所、固定式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急厕所宜设置在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向,距离应急宿住区 30 m ~ 50 m; b) 两座应急厕所之间的距离应小于 100 m; 3 DB41/T 1754—2019 c) 暗坑式厕所应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容量按每人每日 1.2 kg 设计; d)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应小于 30 m; e) 应急厕所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在有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可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独 立设置,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且应符合 CJJ 14 相关的规定。 6.4.8 暗坑式厕所应划定围挡空间,并设置用于安装、固定围挡的设施和指示标志。 6.4.9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管线、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 简易污水处理设施。 6.4.10 应急排污设施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 6.4.11 应急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应采用自流排除。 6.4.12 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大于应急避难场所开放 3 天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 1.25 倍。 6.4.13 应急排污设施应远离水源地和供水设施。 6.4.14 应急垃圾收集宜包括应急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箱。 6.4.15 应急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急避难场地内的应急垃圾收集点宜设置在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向,且与应急宿住区的距离大 于 30 m,其外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b) 应急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 m; c) 垃圾容器间应规范设置,宜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宜不小于 5 2 2 m ,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 10 m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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